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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出资可否起诉】大股东起诉请求未得支持 二房东擅自转租协议无效 三房客屋顶通信

知识产权 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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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业公司将名下的一处产权房出租给他人用作旅馆经营,孰料,房顶上突然长出几个通信“辫子”。几经查问,原来是承租人将房屋楼顶及仓库出租给移动通信公司设置了移动电话基站及附属设备。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业公司将旅社和移动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移动公司拆除移动电话基站及附属设备,屋顶及仓库恢复原状。然而,法院的一审判决最终仅判令两被告间签订的租赁协议无效,并未要求移动公司拆除移动电话基站及附属设施,这是为何呢?

1998 年11月,某实业公司将其所有的龙漕路上的一处房屋租给他人开设旅社。2001 年8月14日,未经实业公司的同意,旅社与移动公司签订了两份租赁协议,协议内容为旅社同意移动公司在屋顶设置移动电话基站,并在屋内安装通信设备,年租金27375 元,租赁年限为10年(2001 年8月10日至2011 年8月9日止)。旅社还同意移动公司架设支撑管天线6付,移动公司一次性支付天线场地、光缆走线等场地占用费3万元,使用年限也为10年。旅社和移动公司还约定,在协议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遵守协议条款,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旅社如在协议有效期内,因产权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协议,应经移动公司同意后向第三人转让协议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保证移动公司的基站设备正常运行。移动公司保证该处移动电话基站的电磁辐射强度符合国家颁布的安全标准,否则,旅社有权要求移动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协议签订后,移动公司在屋顶及仓库安装了相关设施。事隔不久,一直蒙在鼓里的房屋产权人实业公司发现了这一情况,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实业公司与这两家单位发生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实业公司是房屋的产权人,该公司对旅社把房屋出租给移动公司的行为未予追认,故旅社与移动公司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鉴于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动或者迁移他人的电信线路及其他电信设施;遇有特殊情况必须改动或迁移的,应当征得该电信设施产权人同意。据此,法院对实业公司要求移动公司拆除基站及附属设施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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