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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地股份合作制是指农地承包方自愿联合起来,用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民全部或者部分放弃土地经营,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专业的土地经营者统一支配土地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民分享土地股权收益的经营制度。农地股份合作制是在实践中探索出的一种土地流转方式,一种以价值形态的股份代替实物形态的土地进行农地流转的制度安排,因而又是一种土地流转、配置制度的探索。农地股份合作制下,农民依然拥有家庭联产承包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在土地实物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并未发生变化,在农地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的基础上,实现了农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
农地股份合作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
农地股份合作制最早起源于1992年的广东南海宝安等地,由一些基层干部和农民提出并加以实践。随后在广东、福建、江苏等沿海省市发展迅速,并初具规模。近几年,随着农业结构调整步伐加快,土地规模经营制度不断改革,农地股份合作制在我国沿海发达地区及很多大城市郊区拓展开来。例如:随着北京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郊区县“撤村建居”过程中推行了农村社区股份合作制,目前这项改革在京郊农村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其他形式的农地股份制在山东、安徽等地均有所发展,黑龙江的部分地区也在逐步试验这种制度。
农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展现出了许多制度优势:农地股份合作制引入了股份制的权力制衡机制,实现了以市场为导向配置农地资源,实现了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人格化,有助于推动城镇化进程,是实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需求。
目前,按土地经营内容和股权设置的不同,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内股外租型土地股份合作组织,原则上入股土地不作价,土地入股经合作组织整合后,统一对外公开招租,所得租金收益按农户入股土地份额进行分配。这种形式操作较为简便,政策矛盾小,风险小,能够保证农民的长期、稳定收益,实施空间大,发展势头较好,在农地股份合作中占据了主要地位。第二种是参股型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以土地折价入股为主,吸纳资金、技术参股经营。分配一般实行保底分配与见利分红两段结算,先是确定一个保底分配基数,减少农民入股风险,再按合作组织实现的利润(扣除保底分配额)进行股份分红。这种形式经营收益受各种不确定因素的影响较大,实践中采用的较少。
建立农地股份合作制中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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