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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重组土地增值税]上市前改制重组之股权转让事宜

改制重组 时间:2019-12-01

【www.ynkwsw.com--改制重组】



A公司(原母公司)股东原为三个自然人甲、乙、丙,股权比例分别为60%,20%,20%。



后,A公司与C公司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原子公司),A公司出资80%控股B公司,C公司占20%;



再后,B公司(原子公司)从甲、乙、丙手中购买A公司(原母公司)股权。购买后,B公司占A公司股权的60%,甲乙丙按照原比例占有其余的40%。



故现在的状况是,A公司与B公司互为母子关系,A公司80%控股B公司,B公司60%控股A公司。A、B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自然人甲、乙、丙。



初步打算,因B公司不具备上市条件,故将A公司(原母公司)作为上市主体,现欲解除母子关系,将B公司所有之60%的A公司股权回卖给原自然人甲、乙、丙,恢复A公司原股权结构。



问题:



1、如此设置重组步骤是否合理?是否对上市有不利影响?



2、在B公司将其所有的A公司60%股权回卖给甲、乙、丙时,股权转让价格应如何确定?主要考虑,因自然人甲乙丙现在购买能力有限,可否无偿转让?而不是按照现在A公司的净资产值评估作价转让?是不是还要考虑避税的问题?究竟如何转让如何定价方为合理



个人意见:



1、重组的步骤本身没有问题;对于上市的影响,建议多注意两个方面:(1)解释清楚当时为何要转让给B(当时是否是为了股东套现或利益转移)、以及现在为何要转回来;(2)说明对于公司治理结构、持续稳定经营没有影响。



2、价格确定:无偿转让理论并无不可,但是由于有前次转让,如果前次转让为有偿转让,而本次无偿转让,其本质即B公司未通过利润分配方式直接将利益转移到甲乙丙,实际控制人损害了小股东C的利益,这是性质问题,建议慎重。个人认为如果离前次转让时间较短,以原价格转回是比较稳妥的。



3、涉税情况:B公司应涉税,其他方应不涉及税收问题。



如何避税也请各位高手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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