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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兼并案例】企业兼并合同公证书

土地纠纷 时间:2014-07-11

【www.ynkwsw.com--土地纠纷】

( )××字第××号

兹证明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被兼并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前面的《××××合同》。

经查,上述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印章属实;合同内容符合《关于企业兼并的暂行办法》及《××××》(相应的法规、规章)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如合同并非在公证员面前签订,证词中“在我的面前”一句不写。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5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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