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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成立时间】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若干规定

医疗纠纷 时间:2020-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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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


    第三条   深圳市妇女联合会及其他各级妇女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的利益,对于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和协助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条   深圳市人民政府设立妇女权益保障委员会,协调、监督有关部门做好保障妇女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妇女依法享有的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益及其他合法权益。

妇女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向各级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投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市、区妇女联合会可以为妇女提供法律咨询、诉讼代理和非诉讼代理等法律服务。


    第七条   市、区、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


    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注重培养、选拔女领导成员或者管理人员。

教育、卫生、文化及其他女职工较多的行业的主管部门,有条件的应当配备女领导成员。


    第九条   各级妇女组织可以向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领导成员或者管理人员,有关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重视妇女组织的推荐意见。


    第十条   从特区外选调人员时,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不得对妇女提高标准或者附加条件。


    第十一条   女职工有权接受业余教育和培训,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有计划地对女职工进行职业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女职工文化和业务素质。


    第十二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条件,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在参与文化活动中,女职工享有与男职工平等的权利。


    第十三条   禁止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女童工。

违反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将所招用的女童工送回原居住地,对受损害的女童工负责治疗和赔偿损失,并由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四条   女职工在租用或者购买福利房或微利房时,应与男职工有平等的权利,不得对女职工提高标准或者附加条件。


    第十五条   在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利房和微利房的规定供应范围内,有特区常住户口的妇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参加福利房或微利房的租用或购买:

(一)离婚后按照协议或者判决抚育未成年子女的;

(二)其夫是现役军人的;

(三)年满三十五周岁未婚、丧偶或者离婚后未再婚的。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禁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女职工的劳动时间。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551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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