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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财产|论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知识产权 时间:2020-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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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对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要求越来越高,精神生活的内涵、外延也在发展变化之中,而且随着社会交往的日益频繁,精神生活受到损害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当人们因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损害时,越来越多的人选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权利,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在社会生活中也越来越普遍了。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们有关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法律法规相当欠缺,在人身权方面只有《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对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生命健康权造成的精神损害做了明确的规定,而对侵害财产权造成的精神损害问题,笔者尚未见法律明文规定。为了更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必要在我国确立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笔者就此略述浅见,以求抛砖引玉。
一、精神损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精神受到损害,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亦即民事主体因人身权、财产权受到侵害而造成公民生理、心理上的精神活动和公民、法人维护其精神利益和精神活动的破坏而导致的精神痛苦利益丧失或减损。[1]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因不法侵害行为,使受害人遭受痛苦或者精神利益遭到丧失或减损,侵权人依法承担的以金钱赔偿为主要形式的民事责任,[2]其实质是责令侵权人承担责任,以补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失,减轻其精神痛苦以及对侵害人加以惩罚。

二、确立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

从侵害财产权仅赔偿财产到侵害财产权不仅要赔偿财产而且要赔偿精神损害,是人类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 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没有私有制,也无国家和法律,不可能有财产赔偿制度;在奴隶和封建社会,虽然有国家和法律,实行财产私有制,也有财产赔偿制度,但由于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低下,也不可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问题;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在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才确立的,最初只适用于因侵害人身权造成的精神损害的赔偿,后来才逐步扩展到侵害财产权也要赔偿精神损害。为了适应向前发展的社会形势,有必要尽快在我国确立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当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遭受到的不仅仅是经济损失,有时还可能遭受精神损害,这种精神损害有时甚至比财产上的损害更为严重。比如,因继承遗产而发生纠纷,若某一继承人独吞所有遗产,不仅会损害其他继承人的财产利益,而且会伤害其他继承人的感情,他们会感到亲情淡薄,愤怒、失望、痛苦,若这种精神上的损害得不到赔偿,对他们来说是不公平的,善良公序的社会风尚也会被破坏。又比如,消费者购买到的是假冒伪劣产品、享受到的是质量低劣的服务,他遭到的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还会有因违背消费目的、受到欺骗而使身心处于一种脱离正常情绪的痛苦之中,对这种精神利益的丧失或精神的痛苦,不予赔偿是不公平的。在现实生活中,因侵害财产权而造成他人精神损害的例子不胜枚举,否认侵害财产权也会对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是不符合实际的。在加害人的过错行为确实对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的情况下,不令加害人赔偿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弥补和慰抚受害人的精神痛苦,是不应当的。认为因为精神损害不是侵害财产后果的主要表现形式,所以侵害财产只能赔偿财产损失,不能赔偿因此而生的精神损害,是一种十分陈旧的观点,更是无视侵害财产也可能给受害人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这一事实,而且这种观点从道理上也是讲不通的,同样是精神损害,为什么因侵害人身权造成的可以予以赔偿,而因侵害财产权造成的就不能予以赔偿呢?而且,对侵权人判令承担财产损害责任的同时并处精神损害赔偿,使侵权人不仅不能因自己的侵权行为而受益,反而会给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损失以及社会声誉的影响,可以促使义务人更好地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也有助于形成良好的道德氛围和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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