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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效力认定

土地纠纷 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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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消防支队将商业公司投资1400万元,在前者取得的国有划拨土地上兴建的消防培训大楼租赁给商业公司开办酒店,租期25年,后因酒店经营困难寻求消防支队帮助解决未果而引发停业及纠纷。


争议焦点:


1.租赁合同的效力?


2.合同无效后处理?


裁判要点:


1.租赁合同的效力认定。消防支队使用的土地是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该土地用途为市政公用设施,用作建盖消防培训大楼,消防支队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房屋使用性质,建盖房屋作为酒店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一并出租给商业公司用于租期长达25年的商业经营,违反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关于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因商业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对消防支队划拨土地使用权性质及房屋状况,未尽充分注意义务,对合同无效存在过错,同时考虑到消防支队在合同履行中未获实际利益,故商业公司应自负停业期间经济损失。


2.双方返还及损失赔偿。根据法律确定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商业公司返还租赁物和消防支队返还投资款属同时履行义务的范畴,商业公司提出消防支队应在其腾交房屋同时返还全额投资款理由正当。


裁判依据或参考:


1.相关依据。《合同法》(1999年10月1日)第5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土地管理法》(1999年1月1日)第4条,“……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第12条,“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7年8月30日)第56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日)第28条,“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第25条,“以营利为目的,房屋所有权人将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建成的房屋出租的,应当将租金中所含土地收益上缴国家。土地收益的上缴办法,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使用收入若干财政问题的暂行规定》的规定,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国务院颁布新的规定时,从其规定。”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595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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