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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合同的法律效力|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浅探

合同纠纷 时间:2020-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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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合同纠纷,首先要考虑合同的效力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颁布之前,我国法律对合同效力的规定非常零散,且各特别法的规定相互有冲突,又与国际惯例有相左的地方,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起来造成许多困惑。这是与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相适应的。《合同法》博采各国合同法的长处,在合同效力方面规定了合同的有效、无效、可变更撤销、效力待定等制度,为审判工作提供了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本文试对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一、无效合同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的效力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合同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是合同对双方当事人的拘束力。这种拘束力又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两方面。即一方面合同的当事人有请求和接受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这些权利也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代位权和撤销权等,同时当事人还有在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时,依法获得补救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依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性,当事人必须履行,拒绝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或者擅自变更和解除合同都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二是合同对第三人的法律效果。由于合同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从民法理论上理解,合同之债只是债权的一种,具有“对人权”的特点,不同于物权的“对世权”。合同当事人只能对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不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合同上的义务。第三人也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主张权利和承担义务。


无效合同则是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不发生履行效力的合同。合同之所以无效是由于它不是依法订立的。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下列合同无效:


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第二、当事人恶意串通、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第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


第四、损害公共利益的合同;


第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无效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无效合同的本质是具有违法性。违法性体现在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内容上的违法表现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如非法买卖毒品、枪支、雇凶杀人的合同等。形式上的违法性则表现在合同的形式违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有的合同依法必须报批准或登记的,没有履行这些手续则不具备法律效力。从绝对的合同自由原则来讲,合同就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国家不应干预。但无效合同不符合国家的意志和立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国家应以强制力对其实行干预,使其不发生效力。否则合同自由原则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环境,最终也会成为一句空话。


第二、无效合同自始无效。这就是说,无效合同从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以后也不能转化为有效合同。法律设立无效合同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由于无效合同本质上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国家不承认此类合同的效力。对于当事人已经履行的,也不能迁就,而应当通过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方式使当事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当然,如果无法返还原物的,则可以折价补偿。司法实践中,有的判决书认定合同无效,却又让一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没有认清无效合同的特点造成的。


二、认定无效合同的法律适用


处理合同纠纷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可以将无效合同分为五种。下面分别探讨这五种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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