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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范本|租赁合同纠纷答辩状

合同纠纷 时间:2020-06-07

【www.ynkwsw.com--合同纠纷】


答辩人:许## ,男,1958年4月生,台湾省台南市人,台胞证号:017203##3


住址:东莞市长安镇锦厦民营路11号


代理人:颜开光 同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电话:13326890135


答辩人因深圳市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如下答辩:


一、被答辩人深圳市兴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兴顺公司)与答辩人租赁合同纠纷案已由你贵审理并判决(民事判决书(2009)东二法民一初字第3565号),现已进入二审程序。兴顺公司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对本案诉争另行起诉,有违“一事不再理”原则,是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滥用诉权的行为,请依法驳回。


二、兴顺公司与答辩人的租赁合同并未成立,兴顺公司已收受的答辩人25000元预付厂房及设备租金构成不当得利,兴顺公司理应返还。


1、双方租赁合同未成立,是因双方于合同必备条款如租赁物的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交付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双方发生严重分歧,兴顺公司无意与答辩人签约。


2、兴顺公司拒不返还答辩人25000元预付厂房及设备租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兴顺公司诉求答辩人赔偿其租金损失85125元及利息10000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1、答辩人并未实际承租和使用案涉厂房。


2、合同未成立并不是答辩人“欺诈行为”,答辩人对租赁合同未能最终签署、履行深感遗憾,答辩人为此付出了签约成本。


3、兴顺公司损失(如果有的话)是正常的商业风险,是每个商事主体应当承受的,不受法律的调整范围。正如答辩人的签约成本不可向兴顺公司主张一样,兴顺公司的签约成本也没有依据向答辩人主张。


此致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09 年 11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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