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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指引_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五个特征

公司法 时间:20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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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五个特征:


第一、前期海外风险投资和本土创投播下的种子喜获丰收。 2003年,全球IT产业、资本市场和整体经济回暖。当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产业退出金额比上年猛增了两倍多。风投支持的企业纷纷以“小红筹”模式在纳斯达克、纽约交易所、香港交易所、伦敦交易所、新加坡交易所和首尔交易所等海外市场主板和二板市场上市。


第二、国内股票市场终于迎来牛市。


2004年国务院《关于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随后推出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效果逐步显现。以股权分置改革为契机,中国股票市场终于迎来了一场大牛市。深圳中小板市场先前已经推出,创业板的开通再一次如箭在玄。


第三、全球股市步入繁荣期,VC/PE支持企业成功上市的“财富效应”引发“PE热”。 本世纪以来,外国对华直接投资逐渐由“绿地投资”(Greenfield Investment)转向跨国并购等“褐地投资”(Cross-Boarder M&A)。2004年美国新桥资本收购深圳发展银行标志着海外收购基金正式进入中国市场。随后,海外私募股权投资巨头纷至沓来,很快搅得风生水起、风云激荡。 几乎与此同时,联想创建了弘毅投资,开始挟本土优势“与狼共舞”。多路本土PE正式登场。2006年12月,天津渤海产业投资基金成立,产业投资基金正式亮相。2007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正式施行,本土第一批有限合伙制人民币基金随即成立。2007年9月,中国证监会以无异议函形式同意中信证券和中金公司开展直投资业务的申请,封冻6年之久的券商直投业务正式破冰。同时,多路民间资金涌入私人股权投资领域,但多为短期资金。 私人股权投资阶段后移,VCPE化。上市前期企业成为各路私募股权投资争抢对象,一级市场投资价格水涨船高。以至在私募股权投资管理的资本规模还不大的背景下出现了上市前期投资明显过热的畸形格局。


第四、私募股权投资行业政策日趋规范,逐步法制化。 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十部委联合起草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推出实行。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设立、创业投资资金的投资运作、创业投资企业的法律保护、政策扶持、监督管理做出明确规定。标志着中国风险投资制度的重大创新。


2006年1月1日新修订的《公司法》开始实施。新《公司法》把发起人股与风险投资基金持股区别开来,创业发起人仍将实行3年禁售期,而风险投资基金的禁售期可能缩短至12个月,大大方便了风险投资基金的套利退出;大幅降低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以鼓励创业。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等六部等委共同签发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正式施行,国内企业境外上市的主导模式———“小红筹模式”(国内国有企业境外注册、境外上市模式称为“红筹模式”)被正式列入监管。“小红筹模式”模式是指境内民营企业实际控制人以个人名义在开曼群岛、维尔京、百慕大等离岸中心设立壳公司,再以境内股权或资产对壳公司进行增资扩股,并收购境内企业的资产,以境外壳公司名义达到曲线境外上市的目的。此前,“小红筹模式”模式非常灵活,极少受国内政策和法律制约。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05年1月份和4月份分别下发两个文件:《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登记及外资并购外汇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即11号和29号文件。规定上市重组交易的核心外汇资产投资部分需要向外管局申报。11号和29号文件使“小红筹模式”模式受到一定影响,在业界引起较大反应。2005年10月23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又颁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即75号文件,又称10号令),对外资购并内地企业到境外上市,以及内地民企以换股方式收购境内资产、再重组到境外上市的审批等做出明确规定。10号令对红筹上市模式的直接影响主要表现在:一是需要国家商务部和中国证监会的双重批准;二是设定了一年的上市限期;三是规定了“跨境换股”方面的申请程序,确定了日后跨境换股的可行性。至此,权衡各方利益,“小红筹模式” 基本得到了合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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