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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办法】贸易信贷登记管理再做简法

经济犯罪 时间:202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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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发文规定,企业只要取得货权证明,在取得报关单前对外付汇时,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张喆 陆媛


在进出口连续数月下降之后,外汇管理政策也相应作出调整,以促进贸易便利化。CBN获悉,国家外汇管理局(下称“外汇局”)日前发布相关文件,调整、完善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只要取得货权证明,在取得报关单前对外付汇时,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此次政策一项调整内容是,企业在取得海关签发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之前对外付汇时,如果已取得海运提单、海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收据、多式联运单据、邮包收据等运输单据,或在“中国电子(1.1,-0.02,-1.79%)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中已有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无需办理预付货款登记手续。


一位外汇局人士告诉CBN,报关单周转较长,有些企业不能及时拿到报关单,往往出现货物已到但报关单未到,影响企业付汇。上述政策调整,对企业肯定是有好处的。


“今后企业可以省去一些麻烦,少跑几趟银行,手续上简化一些。”一家中资银行的国际业务部人士称。


外汇局还调整部分贸易信贷登记管理方式:对企业延期付款可付汇额度实行余额管理,不再执行年度累计发生额管理;境内银行为境内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其项下境内进口企业的延期付款和预付货款,无需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境外银行为境外进口方开立的信用证,其项下境内出口企业的预收货款和延期收款,应办理贸易信贷登记手续。


去年7月,外汇局联合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文,规定对出口收结汇实行全国联网核查,对货物项下贸易信贷实行登记管理。企业出口收汇(含预收货款)应先进入直接以企业名义开立的银行待核查账户,未经银行核查,账户资金不可结汇、划转或对外支付。


这一政策主要目的是抑制异常资金流入,也影响到企业资金到账和周转。不过,目前形势不可同日而语。一方面,资金流向已出现变化:部分地区出现贸易结售汇顺收大幅缩小、远远低于贸易顺差的状况;有些地区一季度资本项下已出现逆差,并有扩大趋势。另一方面,外贸形势严峻,连续数月下滑,进口降幅超过出口。据海关总署统计,一季度进出口总值同比下降24.9%,出、进口总值分别下降19.7%、30.9%。


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负面影响、缓解进出口企业的困难,去年12月,外汇局微调相关政策并规定:一般企业出口货款预收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一般企业进口货款延期付汇比例,由原来的10%调整为25%,企业在贸易信贷登记管理系统中办理提款登记的等值3万美元以下的预收货款和延期付款,不纳入货款预收汇和延期付汇比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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