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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债券管理条例下载_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债权债务 时间:2020-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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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1号


现发布《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八七年三月二十七日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企业债券的管理,引导资金的合理流向,有效利用社会闲散


资金,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在境内发行的债券。但是,金融债券和外币债券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企业债券。


第三条 企业进行有偿筹集资金活动,必须通过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形式进行。


但是,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发行和购买企业债券应当遵循自愿、互利、有偿的原则。


第二章 企业债券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债券,是指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内


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第六条 企业债券的票面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


(二)企业债券的面额;


(三)企业债券的利率;


(四)还本期限和方式;


(五)利息的支付方式;


(六)企业债券发行日期和编号;


(七)企业的印记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签章;


(八)审批机关批准发行的文号、日期。


第七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有权按照约定期限取得利息、收回本金,但是无权参与


企业的经营管理。


第八条 企业债券持有人对企业的经营状况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 企业债券可以转让、抵押和继承。


第三章 企业债券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计划委员会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务院证券委员会拟订全


国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和规模内的各项指标,报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


未经国务院同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突破企业债券发行的年度规模,并


不得擅自调整年度规模内的各项指标。


第十一条 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未经批准的,不


得擅自发行和变相发行企业债券。


中央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由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批;地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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