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阴阳合同的法律问题_关于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经济犯罪 时间:2020-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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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6月14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9届年会通过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这 项示范法允许贸易双方通过电子手段传递信息、签订买卖合同和进行货物所有权的转让。这样,以往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数据电文将和书面文件一样得到法律的承认。该法律的通过,为实现国际贸易的“无纸操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国1999年10月开始实施的新《合同法》也在合同中引入了数据电文形式,从而在法律上确认了电子合同的合法性。


一、电子商务合同与传统合同的区别


合同,亦称契约。根据我国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合同反映了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现阶段,合同已经成为保障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手段。


传统的合同形式主要有两种,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口头或电话等直接表达方式达成的协议。而书面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非直接表达方式即文字方式来表达协议的内容。在电子商务中,合同的意义和作用没有发生改变,但其形式却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订立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大多是互不见面的。 所有的买方和卖方都是在虚拟市场上运作的,其信用依赖于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 证;传统合同的口头形式在贸易上常常表现为店堂交易,并将商家所开具的发票作为合同的依据。而电子商务中金额较小、关系简单的交易没有具体的合同形式,表现为直接通过网络订购、付款,例如利用网络直接购买软件。但这种形式没有发票,电子发票目前还只是理论上的设想;表示合同生效的传统签字盖章方式被数字签字所代替;传统合同的生效地点一般为合同成立的地点,而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电子商务合同形式的变化,对于世界各国都带来了一系列法律新问题。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与现存的合同法发生矛盾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情。但对于法律法规来说,就有一个怎样修改并发展现存合同法,以适应新的贸易形式的问题。


二、电子合同的法律规定


根据联合国《电子商务示范法》第2条,“‘数据电文’系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利用数据电文进行的各种信息传输是有效的,“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有效性或可执行性。”我国新《合同法》也已将数据电文列为“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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