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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为串通投标的行为]串通投标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 时间:2020-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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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是市场交易的一种重要方式,建设工程项目、政府采购、大宗商品的买卖等通常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来进行。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招标投标行为强调“公平、公正、公开”,违反这一原则的行为都是被法律禁止的。串通投标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一、串通投标行为的含义及表现形式


串通投标行为是指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故意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的行为。


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二类形式: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约定给没有中标或弃标的其他投标人以“补偿费”。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行为的主要形式有:1、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标书,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投标人与招标人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者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者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5、招标人在投标人作标书澄清事实说明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使其中标;6、招标实行差别对待;7、招标人故意让不合格的投标人中标;8、投标人贿赂招标人以获取招投标的信息。


在认定串通投标行为时,是否投标报价高于标底就可认为没有造成招标人、其他投标人的损失,就不构成串通投标?投标报价是指投标人为了争取中标并通过提供商品、工程实施或服务取得经济效益,按照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的要求进行估价,并根据投标策略确定的价格。标底是招标人的期望价格,是招标人预定的招标的底价。《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其实,不论串通投标行为人中标报价高于标底还是低于标底,只要具有串通行为,都构成串通投标,都为法律所禁止。因为这种行为实际上破坏了招标投标中的公平、公正原则,损害了招标人的利益或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利益,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因此串通投标行为的认定,与投标报价和标底的之间的高低无关。


二、串通投标行为的法律责任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作为一种重要的市场交易方式,法律对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范。目前我国规范招标投标的法律文件主要有:《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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