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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产品处罚_仿冒行为的法律特征及认定

商标 时间:2020-0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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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以下简称“仿冒行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以下简称“假冒行为”)、制造、推销假冒他人产品的产地、厂名或者代号的商品(以下简称“冒牌商品”),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损害经营者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败坏我国商品在国际市场的信誉,也愈来愈成为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公平交易执法的重点和热点。仿冒、假冒、冒牌之中,首推仿冒行为普遍、猖獗,从基层执法实践来看,存在难以辨别、判定的问题。


一、 仿冒行为的法定概念及特征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国家工商总局第33号令)明确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危害性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擅自将他人知名商品特有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造成与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


上述规定表明,仿冒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仿冒行为是扰乱我国经济秩序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是违法行为的最本质的特征。仿冒行为之所以被规定为违法行为,从本质上说就是因为它具有社会危害性。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市场交易规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3.损害竞争对手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仿冒行为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经营者在商品经济活动中违背商业道德乃至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是千变万化、形形色色的,这是由商品经济的属性所决定的。有选择地把仿冒行为作为违法行为予以规制,就使仿冒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的特征,并且具有行政违法性的特征。


第三,仿冒行为是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行为,具有应受行政处罚的惩罚性。任何违法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受到相应的法律处罚。仿冒行为属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也应承担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


违法行为的惩罚性特征与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是两个内涵与外延不同的法律概念。前者是区分“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的实施行政处罚的具体适用。


二、仿冒行为与假冒行为、冒牌商品行为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仿冒行为侵犯的是市场竞争秩序;假冒侵犯的是商标管理秩序;冒牌商品行为侵犯的是市场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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