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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豁免权】律师豁免与行业自律

刑事辩护 时间:2020-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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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豁免与行业自律

杨志宏


【学科分类】律师法学刑事诉讼法学
【出处】中国法学网首发
【发表时间】2010年10月
【关键词】律师豁免刑事辩护刑事诉讼   刑辩律师准入制度  行业自律

【内容摘要】根据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就律师 豁免的基本含义、适用范围进行了探讨和研究。对于与律师豁免相关的《刑法》第306条规定的律师伪证罪”,从新的角度提出了予以取消的理由。同时,根据 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在确定律师豁免与建议取消《刑法》第306条的同时,也提出对律师豁免权加以限制的措施:即通过确立刑辩律师准入制度,以及加强对违 规律师的处罚力度,来提高律师行业管理水平,加强律师自律机制,提高刑辩律师的素质与执业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与刑事辩护工作的需要,保障刑事诉讼的正常 进行。

关于律师豁免的含义目前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仅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即2007年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37条第二款规定的内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律师豁免的含义不仅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在 庭审前的诉讼阶段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及向有关部门提交的诉讼文件,亦不受法律追究。笔者持第二种意见,理由主要是:

1、联合国第八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 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即包括庭审前的诉讼阶段;

2、目前国外对律师豁免的规定也并不完全一致,有的国家如卢森堡刑法典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

3、我国《律师法》虽然目前仅规定了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内容,但并不表示他代表了律师豁免的全部内容,他仅仅说明了 律师在法庭上具有的言论豁免权。但是,从诉讼的角度说,律师豁免不仅仅可以理解为是律师享有的一种权利,更主要的他是律师辩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诉讼 公平的重要保障性措施之一。如果仅将律师豁免的内容理解为《律师法》规定的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的话,那么笔者认为他的意义 虽然具有里程碑意义,即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律师豁免的相关内容,但笔者也认为,这种意义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象征意义,体现了与联合国第八届 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第20条的规定内容进行对接;

4、根据律师法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任务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以维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因在法庭上发表不当言论而获罪的情况少之又少,而更多的则是来自《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伪证 罪”等。

关于《刑法》第306条规定的伪证罪”,由于其与律师豁免有一定的关联,在实际中争议极大,在此也有必要赘笔一叙。自从97年《刑法》第306条规 定伪证罪”以后,法学界特别是律师界要求取消这一规定的呼声就一直不断。当然提出取消《刑法》第306条的规定的理由很多,但是,笔者认为,至少从以下 几点可以说明这一规定不妥,应予取消。这是因为:

1、在刑法中,与律师主体相对应的是司法工作人员,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刑法中也有规定,如徇私舞弊与枉法裁判罪等。众所周知,司法工作人员的犯罪 是对公权力的滥用,损害的是国家司法机关的声誉和形象,理应在刑法中予以规定与惩处。而律师行使辩护权则主要是基于对被告人个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多种情况 下是基于私权利的委托而存在,律师辩护权的行使也并不借助于任何国家权力。因此,不仅公权力与私权利性质不同,而且法律上的对比悬殊很大,两者不能等同而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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