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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也论“婚内强奸”

离婚 时间: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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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婚内强奸”存在由来及其产生的原因


    被告王某今年29岁,是上海某公司的职工。1996年6月和1997年3月,王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1997年10月,青浦法院作出准予离婚的一审判决,然而判决尚未生效,被告来到原住处,见其妻钱某也在,便欲发生性关系。遭拒绝后,即反扭钱某双手强行实施性行为。上海青浦区人民法院1999年12月24日以强奸罪判处被告王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这是新刑法实施以来上海判决的首例婚内强奸案。


    该案件在判决之后,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一时间对在婚姻中的丈夫强奸妻子的行为是否犯罪,是否需要用我国刑法来进行惩罚施暴的丈夫争论得沸沸扬扬。


    所谓“婚内强奸”,无非是指婚姻关系中的丈夫强奸自己的妻子。强奸则是指男子用胁迫或各种暴力手段强行奸淫妇女的行为。在我国古代将强奸作为一种罪名,指男子以暴力强行为奸,即以暴力强行与妻妾婢以外的妇女性交。1《福惠全书*刑名部*奸情*总论》载:“有挟刃排闼而强行玷污,如此谓之强奸。”由于我国古代社会的三纲五常的封建道德理念的影响,丈夫在古代的强奸罪中是排除在该罪主体之外的。从西方社会的资产阶级革命胜利之今,“天赋人权”、“自由平等”的思想不断的传入国内,妇女权益意识的逐渐觉醒,妇女地位的也相应地逐步得到提高。从民国开始,宪法中就明确的规定了“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首先制定的就是婚姻法,其中就对妇女具有男子同等的地位进行了肯定。1992年我国颁布了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广大妇女享受和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和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权利实行男女平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正是有了这些观念的深入,如今的妇女才会对认为有必要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而在事实的另一面,发生在婚姻家庭中的强奸却仍然大量地存在着。近年来仅山西省某市判决的3300宗离婚案件中,丈夫强奸妻子而引发的诉讼既占四分之一以上。3最近零点公司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在受调查的七成女性认为生活中的确大量的存在着“婚内强奸”的现象。


    “婚内强奸”作为一种家庭内部暴力行为之一而存在,它的产生如同其他社会现象一样,有其独特的原因,下面笔者试着从三个方面来加以分析。


    (一)、婚姻中爱情的基石的不牢固性


    有人指责“没有爱情作基石的婚姻是不道德的,低质量的婚姻”,笔者认为这是不无道理的。爱情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婚姻质量的衡量器。古罗马法学家莫德斯认为婚姻是男女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之结合关系,而爱情则是这种结合体的最适合的维系物,没有爱情维系的婚姻只是徒具有婚姻的外衣,缺乏婚姻自身的本质内涵。我国目前的婚姻状况值得堪忧,有很大一部分的婚姻并非都是真正的以自由的、男女间纯洁的爱情作为基石的婚姻。现实生活中的男女婚姻的动机形形色色,商品化、利益化、即时行乐的婚姻形式大量存在,例如有的人为了能够出国而结婚,有的人为了能够有套舒适的房子而结婚,有的人能够家族的传宗接代而结婚,例如我国的一些穷困和边远的欠发达地区,买亲、换亲、转亲、包办婚姻的现象屡屡发生。在这些婚姻中物质利益的第一位,爱情空缺的婚姻中,一张红红的结婚证无疑就是一张女性的卖身契。婚姻只是一座通往个人私欲或某个群体私利的桥梁,自然处于其中的男女在地位上具有极不平等性,这种不平等的外部表现实质上如同一种奴隶主与奴隶的人身上从属关系。配偶在履行夫妻的同居义务和忠实义务时缺乏自己独立的人格权和身体自由支配的权利,这样所招致的结果是丈夫对妻子的肉体上的完全占有,可以随时强行妻子提供性的满足的需求。


    (二)、男女生理上的差异导致夫妻间的性的不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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