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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的职责]辩护律师在审判前的权利和作用

刑事辩护 时间:2020-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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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第一部《刑诉法》在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后,于1980年元月1日实施,执行到1996年12月31日共17年。在这17年中,中国的刑事辩护业务虽有坎坷和不幸,但毕竟在民主与法制的进程中大大的前进了一步。《刑诉法》在经过修改后至1997年元月一日执行至今已有七年,在这七年的实践中,从总体上看有进步、有发展,但从局部看问题不少,解决不了。不愿办刑案的律师越来越多,办了委托手续继而退案的层出不穷,在办案中受委屈、遭抱怨、遇尴尬也时有发生。所以我认为修改后的《刑诉法》不是进步了,而是倒退了。不是宽松了,而是收缩了。特别是第37条、第38条、第96条,对律师有了种种限制,加之《刑法》第306条的对应,中国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路越走越窄,风险越来越大,困难越来越多。既然在审判活动中律师的作用甚微,那么能否在审前加大律师的权利和作用,笔者的目的是抛砖引玉,百家争鸣,以期引起立法机关的高度重视,尽快按照国际惯例,修 改《刑诉法》和废除《刑法》第306条。那么在审前律师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利呢?根据个人体会和我国的司法实践,律师担任刑事案件的辩护人在审前应当有下列的权利:


一、侦查阶段的权利。


1、律师有权参加第一次讯问。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往往是警方抓捕犯罪嫌疑人后,立即采取突击审讯,力争固定口供,收集线索,扩大战果。在这个关键时刻犯罪嫌疑人是最需要律师帮助的,哪些话该说,哪些话不该说,哪些与案件无关,都需要律师从旁指点,更重要的是防止侦查方采用车轮战、刑讯逼供、诱供等手段逼取口供。有律师参加,上述问题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也不会翻供,也会节约侦查的资源和经费,可见律师参加第一次讯问利大于弊。


2、律师有权提出是否采取强制措施的意见。


当侦查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听取律师的意见,如果犯罪嫌疑人有名有姓,有固定的住址,又同父母亲在同地居住,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不要采取羁押的强制措施,可以采取取保候审(财保、人保)或监视居住的办法,尤其对正在上学的青少年,采取非羁押措施是正确的,可行的。


3、律师有权知悉侦查方掌握的证据。


侦查方掌握的犯罪嫌疑人的有关证据或初步收集的证据有义务向律师展示,使律师对案件有个初步的了解,如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有罪,律师可向他们进行说服教育,促使他们认罪服法,如不能证实他们有罪,律师可向侦查方提出不拘不捕的建议。


4、律师有权查阅检举人向侦查方提供的举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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