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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正当防卫论文范文_论正当防卫及在暴力抗法中的运用

暴力犯罪 时间:2020-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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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防卫权的由来
正当防卫制度经历了漫长而曲折的演变过程,大概可以追溯到远古时代,人从动物进化而来,动物的防御或者反击的本能,在由之进化而来的人类身上得到自然的延续,但人类和动物的本能最大的差异是:动物的本能不受任何理性的约束,人的防卫本能受大脑的控制和支配。所以法国让?雅克?卢梭曾说:"在我看来,任何动物无非是一部精巧的机器,自然给这部机器一些感官,使它活动起来,并在某种程度上对于一切企图毁灭它或干扰它的东西实行自卫。在人体这部机器上,我恰恰看到同样的东西,但有这样一个差别:禽兽根据本能决定取舍,而人则通过自由行为决定取舍。因此,禽兽虽在于对他有利的时候,也不会违背给它的规则,而人则往往虽对自己有害也会违背这种规则"[①]这段话精辟概括了人与动物的防卫本能的区别。
“可见,人类的防卫本能不再是自发的,而逐渐具有了社会的属性。它不仅受人类理性的支配,还要受到法律的制约。当个人对外来的侵害进行抵御或反击的行为对社会有利时,立法者就赋予这种行为合法的性质,法律就承认这种权利,并保护这种权利;当立法者认为外来侵害进行抵御或反击的行为可能危害社会,法律就剥夺人们的防卫权利,要求人们只能忍受侵害。可见,防卫权由个人的防卫本能发展为整个社会意识所认可的权利,防卫行为由私人报复行为发展为合乎社会利益的法律行为,这种演变不能不说是一种质的飞跃”[②]
从防卫权的演变的历史中可以发现,正当防卫制度的萌芽、产生、发展与人类社会法制的历史进程是一致的。
二.正当防卫的概念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这一法定概念确切、具体地揭示了正当防卫的内容。
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处理与正当防卫有关的一切问题时,都要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在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不法侵害的时候,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情况下,意图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正当防卫是刑法理论中违法性阻却事由之一,(我国刑法学界将这类形式上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但实质上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称作“排除危害性行为”、“排除违法性行为”或者“排除犯罪性行为”。)但是行为人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刑法规定正当防卫制度具有重要意义,正当防卫制度不仅体现了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司法路线,而且体现了对合法权益的保护精神;不仅有利于制止不法侵害而且有利于预防不法侵害;不仅有利于鼓励和保护公民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积极性与自觉性,而且有利于树立和培养良好的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三.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道德上的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否则就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根据刑法第20条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现分述如下:
(一)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理所当然以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为前提。因此,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所谓“侵害,顾名思义,就是对某种权益的侵袭和损害,或者说是对某种权利的攻击。”[③]
那么不法侵害即是违法的侵害,包括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因为犯罪行为与其他违法行为都是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而合法权益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没有理由禁止公民对其他违法行为进行正当防卫;公民在面临其他违法行为时,事实上也可能需要进行正当防卫;有些行为是犯罪行为还是其他违法行为在事先往往难以区分,如果将不法侵害限定为犯罪行为,则不利于公民行使正当防卫权;刑法使用“不法”一词,而没有使用“犯罪”一词,表明对其他违法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是,也并非对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只是对那些具有攻击性、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在采取正当防卫可以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的情况下,才宜进行正当防卫。例如:两个人在公共汽车站上等车,因为人多,某甲不小心踩了某乙一脚,某乙就骂某甲不长眼睛。于是,某甲就向某乙回踢一脚,对这种情况,是不是把某甲的行为看成是对某乙的骂人行为的正当防卫呢?本人认为某乙的骂人只是属于不道德行为,并不具有攻击性、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特点,自然不能对其进行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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