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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解释|故意伤害罪的司法认定

暴力犯罪 时间:2020-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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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不仅是因为在暴力案件中,对于致伤、致死的原因认定比较复杂,即使有法医鉴定结论,人们也还可能对于造成上述结果与被告人行为的关系存在不同认识,而且还因为有一些问题在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观点,要取得共识还有待于研究。


(一)区分故意伤害罪与非罪的界限


上文已经指出,一般殴打行为,未造成伤害或者只造成轻微伤,一般属于违法行为,可给予批评教育或治安管理处罚,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但是,这并不仅仅因为未造成伤害或者伤害轻微,而且是因为事实证明行为人没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或者是不能证明行为人有伤害他人的故意。这就是说,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能只看危害结果的轻重,而是应当坚持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的原则,深入调查、分析案情,实事求是地作出结论,切忌主观性、表面性和片面性。


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但因行为人意志以外原因未造成伤害结果,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是否可以按犯罪未遂处罚?笔者认为,在实践中以故意伤害未遂判罪的案件很罕见。主要原因不外是:(1)行为人对他人身体实施暴力(如拳打脚踢),未造成伤害,尚不能有力地证明行为人确有致人伤害的故意,例如,因琐事发生厮打,立即被他人劝开,不再继续施暴。(2)即使不能否定有一般伤害的故意,因为实际上无伤害结果,也会被认为情节轻微,不宜定罪判刑。有的案件,可以分析认定行为人有放任伤害发生的态度,实际未造成伤害结果,也不可能定罪判刑。因为间接故意犯罪只有已经造成危害结果才能成立,它是不存在犯罪未遂的。但是,正如前面所阐明的,意图致人重伤而未遂的,应当依法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二)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的界限


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由于客观上行为动作往往一样,都可能产生死亡结果,主观上又都出于故意,因而使两罪的界限往往不容易分清,这也成为司法实践中感到棘手的问题之一。


故意杀人能引起他人死亡,故意伤害也能引起死亡,从古至今,几乎没有哪个国家的立法不注意到这种事实的存在。但是,如何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致死的界限,却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刑法中,实行客观主义原则,只看死亡是怎样发生的,而不问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为何。例如,我国唐律就是以死亡发生的时间来区分的。其中关于“保辜”的规定是:“诸保辜者,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限内死者,各依杀人论。在其限外,及虽在限内,以他故死者,各依本殴、伤法。”这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殴、伤他人,在上述保辜期限内死亡的,不论行为人有无杀人的故意,一律以杀人罪论;在上述期限以外发生死亡的,或者在限内死亡而与行为人的殴、伤没有因果关系的,一律以殴、伤的规定论处。清代著名法学家、法律改革家沈家本也说过:“故殴伤人因而致死者,以故杀论”。①在英国也曾实行“一年零一日”规则,即谋杀和非预谋杀人罪的认定,以被害人在一年零一天之内死亡为条件,如果是在一年零一天以后死亡,则不能按上述罪处罚。但是这一规则已被《1996年法律修改法(一年零一天规则)》所废除。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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