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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道玻璃吊顶_占用过道划玻璃 致人死亡被判刑

经济犯罪 时间:202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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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杨某从四川老家来到重庆市大足县经营玻璃制品生意,已有近十年时间,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一家人的小日子过得红红火火,还积赞了一笔可观的财产。但最近的一起事故,不但使其经济上损失8万余元,还给陈某带来了牢狱之灾。今年2月7日早上,杨某向往常一样,将划玻璃的操作台搬到其门市外的过道上,然后放上玻璃开始操作起来。旁边有邻近居住的几个放了假的小孩在玩捉迷藏的游戏,只见几个小朋友一会儿忽东、一会儿忽西的在东躲西藏,过道上充满了孩子们欢快的嬉戏声。忽然,杨某听到“啊”的一声惨叫,转眼一看,杨某震住了,一个小孩在玩捉迷藏时不慎撞上杨某操作台上的玻璃,颈动脉被玻璃划破,躺在地上,鲜血直流。杨某赶紧抱起受伤的孩子,叫来出租车,紧急送往医院,但终因失血过多,受伤的小孩在送医院途中不治死亡。

    事后,杨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检察机关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将杨某提起公诉,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判决杨某向本案的被害人亲属赔偿死亡补偿金等费用共计8万余元。杨某对刑事判决不服,以自己的行为是意外事件,不构成犯罪为由,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杨某在上诉书中称,自己经营玻璃制品生意近十年,在过道上划玻璃也有三年多了,从未发生过任何伤害事故,也未想到有人会被自己操作台上的玻璃划伤或致人死亡,躲迷藏的小孩被玻璃划伤以致因失血过多死亡,实属意外事件。因此,只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应当负刑事责任。近日,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的行为确已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罪,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杨某在主观上是出于《刑法》规定的疏忽大意的过失。《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我们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分析:杨某门市外供行人通行的过道只有4.1米宽,杨某划玻璃的操作平台占道2米,事发当时,杨某玻璃操作台上的玻璃还超出操作台24厘米,所以当天供行人通行的过道只剩下不足2米的间距,行人得小心通过。稍有生活经验的人都知道,未经打磨的玻璃边口是十分锋利的,而且,操作台的高度仅76厘米,极容易划伤行人特别是身高不高的小孩,甚至可能是划伤小孩的头颈等致命部位。事发时正值学校放假,在过道上玩耍的小孩较多,又是玩的运动量较多、运动幅度较大的捉迷藏游戏,加上小孩的自控能力差,在游戏时稍有不慎就可能被操作台上的玻璃划伤,甚至有可能造成死亡的严重后果。作为一个从事经营玻璃制品多年的杨某,理应比一般的人更知晓玻璃制品的危险性,应当预见到其违规占用过道从事划玻璃的危险行为完全可能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但由于划玻璃多年了都没有出什么事故,便放松了警惕,产生了麻痹大意思想,对有小孩在玻璃*作台附近玩捉迷藏游戏可能被其玻璃划伤甚至致死的后果竟没有预见,在事发当天没有招呼附近玩捉迷藏时小孩远离危险的玻璃操作台,结果造成一名小孩被玻璃划伤因失血过多而死亡的后果。因此,杨某在主观上是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本案并不是意外事件,对杨某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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