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金融非法经营罪案例】案例说明非法经营罪

公司法 时间:2020-09-16

【www.ynkwsw.com--公司法】


案例说明非法经营罪


上海佰瑞产权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佰瑞公司)老总、股东及业务主管超越公司经营范围,擅自经营一级半市场股票,金额高达600余万元。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经营罪追究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胡世礼、公司股东陈栋、葛建、张怡责任,判处胡世礼等人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公司主管尤凯单被处罚金。


据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胡世礼于2004年5月从他人处收购得佰瑞公司(该公司于2006年12月注销),并任佰瑞公司法定代表人。2005年1月,胡世礼招募了陈栋、尤凯等人在无权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结伙在本市南京西路580号南证大厦内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出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


法庭上,胡世礼及辩护人提出佰瑞公司具有合法的产权经纪资质,股权非证券范畴不属于证监会管辖范围。所代理的是股权转让而非证券经营活动,法律并未禁止股权转让行为。胡世礼主观上对股权转让行为属非法经营活动并不明知,该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其余被告人陈栋、尤凯、葛建、张怡及辩护人则称,对股权转让行为系非法经营活动并不明知外,还认为该案件应属于单位犯罪,个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对较小,且案发后退出了全部非法所得,可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佰瑞公司是一家具有产权经纪、投资管理、企业管理咨询的国内有限责任公司胡世礼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具体负责公司的一切业务活动。自2005年1月起,胡世礼、陈栋和尤凯等人在无权经营证券业务的情况下,通过招募员工采用随机拨打电话方式,以佰瑞公司名义向社会公开溢价销售未上市的“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世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美华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截止2006年4月,胡世礼等人以佰瑞公司名义先后以每股人民币2.85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本市70多位市民销售上述单位股权近18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500余万元。此外,胡世礼还伙同葛建、张怡在本市淮海中路上的柳林大厦和浦东张扬路上的华都大厦等处设立佰瑞公司分部,采用上述同样手法,于2004年11月至2005年6月间,以每股人民币3.9元至4.2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开销售“西安天星生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近30余万股,非法经营额达人民币100余万元。


法院认为,上述胡世礼等被告人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佰瑞公司的名义非法代理销售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扰乱了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该行为均已构成了非法经营罪。依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表现形式就是“股票”,即股东所持有股份数的凭证,股票作为股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包含在证券的范畴之内。胡世礼等所代理销售的股权凭证上分别记载了公司名称、编号、持股数量、股东姓名及代码等内容,将股权股票化符合《公司法》对股票表现形式的股东,其虽未上市但从根本性质上而言应认定为股票,属于证券之一。股权转让必须进行整体托管,不允许拆细向社会公众销售。但胡世礼等人则采用将受让方的股权以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拆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进行销售,应当属于变相公开发行股票。依据国务院证券委《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至规定,公开发行的股票应当由证券经营机构承销。胡世礼等人在无证券经纪资格的情况下,未经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从事代理转让、销售股票行为,属于《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应认定为未经批准并领取证券业务许可证,变相擅自经营证券业务。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79021.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