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新永安号轮]“永安”轮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合同纠纷 时间:2020-09-25

【www.ynkwsw.com--合同纠纷】

    原告:韩国新晟海运株式会社(简称“新晟会社”)

    被告:中国有色金属进出口广东公司(简称“有色公司”)

    「案情简介」

    一、具体案情

    1998年7月2日,韩国三星海运株式会社(简称“三星会社”)与被告有色公司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合同约定:三星会社为出租人,有色公司为承租人;运输货物为4000至5000公吨、最大含水率为12%的散装硫铁矿,承运船舶为“永安”轮(M/V “YEON AM”) ;装货港为中国黄埔港,卸货港为韩国蔚山港。同日,三星会社又与新晟会社签订一份航次租船合同,约定由新晟会社所有的“永安”轮承运上述货物。

    “永安”轮满载载重量5519吨,夏季吃水6.31米,总吨位3548、净吨位1876,2个货舱、3个舱口,无起吊设备。该轮于1998年7月9日抵黄埔港, 11日0430时装货完毕,共装载硫铁矿4498公吨。广东船务代理公司作为新晟会社的船务代理人向有色公司签发了编号为1号的清洁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有色公司”,承运人为“新晟会社”,收货人为“凭指示”,提单项下4498公吨散装硫铁矿。

    根据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所作的水尺计量检验记录,“永安”轮受载前/后的吃水是:船首(校正)2.054M/5.163M,船尾(校正)4.643M/6.702M,船中3.340M/5.880M,船中右3.230M/5.920M,栏陷校正后之水尺3.301M/5.905M,停泊处港口水密度0.9970/0.9980;受载前/后排水量是:相应排水量3,587.4MT/6,823.8MT,纵倾校正后之排水量3,541.4MT/6,851.2MT,港口水密度校正后之排水量3,444.7MT/6,670.7MT;受载前/后船用物料等重量:燃料油76.2MT/76.0MT,淡水40.4MT/81.5MT,压舱水1450.5MT/137.9MT;装载货物湿重4498MT.在“永安”轮抵黄埔港前,船长已知将在黄埔港装载4000至5000吨、最大含水率为12%的散装硫铁矿。货物装船时,船长不知道货物的实际含水率、可运含水率,同时有色公司也未就货物的实际含水率、成流含水率、货物的物化性能及积载因数告知船长。货物装船后,经过平舱,船长看到货物离货舱顶板约2米高,货物状况看起来坚固和干燥,表面看不到有水分。为了保证货舱的水密性,舱口处盖上了防水帆布。船舶开航后,根据广东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出具的商检证书表明,货物在装货港的含水率为10.49%,货物湿重4498公吨。该含水率数据是在货物装船过程中由有色公司申请商检局对货物取样检验得出的。

    7月11日1100时,“永安”轮装载4498公吨散装硫铁矿驶离黄埔港。12日,该轮航行至汕头港外附近海域发生沉没。所有船员被另一艘船舶救起,直接返回韩国,于1998年7月25日向韩国釜山海事及渔政当局递交了事故报告,未到事故发生地的汕头港监接受调查。但于8月7日、9月25日,分别向厦门港监、汕头港监递交了事故报告(沉船通知)。

    根据“永安”轮航海日志记载:7月12日0230时,“左舷10海里过‘遮浪角’,航向改为071°(真航向)”;0650时,“左舷10海里过‘石贝山’,航向改为061°(真航向)”;0800时,“和风,多雨,中浪”;1210时,“发现船舶左倾2.5°”;1220时,“所有人准备好随时听命,根据船长的命令备车,检查所有的压载水舱并测深”;1230时,“向右舷2号压载水舱压水”;1315时,“船舶回复平稳,停止向2号压载水舱压水”;1330时,“船舶向右倾斜,向左舷2号压载水舱压水”;1450时,“船舶右倾5°,抛左锚,5节甲板,打开舱盖,检查货舱里的货物。船长将货物的状况向釜山代理报告,船舶不能航行,停止向左舷2号压载水舱压水。关闭舱盖。继续向右舷2号压载水舱压水,泵出货舱里的积水”;1520时,“起锚,驶往汕头港”;1540时,“船舶突然倾斜”;1550时,“回到原来的锚地,船舶右倾达18°”;1610时,“发出‘MAYDAY’求救信号,联系‘HERRA’轮”;1610时,“根据船长命令,放下救生艇”;1630时,“所有船员坐上救生艇离开‘永安’轮,‘永安’轮沉没位置23°21.′5N、117°31.′6E”;1645时,“‘HERRA’轮实施救助”;1750时,“第一批登上‘HERRA’轮的船员有10人”;1915时,“最后一批登上‘HERRA’轮的船员有4人”。船长在“事实记录”中的叙述称:“船舶在12日1210时左右突然向左倾斜2.5°,向No.2右舷压载舱压水,于1315时回到正浮状态。打开舱盖时,发现中部货物的顶部表面混有浅水糊状混合物。1330时开始右倾,于是我决定驶往附近的汕头避难,全速前进。然而在1540时,当船舶加速到前进三时,船舶开始进一步向右横倾。在1630时左右,当船舶右倾达25°时,下令船员乘救生艇离开船舶。大约1635时,当船舶倾斜达28°时,最后决定弃船,并跳上救生艇。船员弃船时将海图、航海日志和轮机日志带走。”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80561.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