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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201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经济犯罪 时间:2020-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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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国家环境保护局/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 年 4 月 12 日发布,1997 年 1 月 1 日实施


( 代替 GB3548-83、GB4276-84、GB4277-84、GB4282-84、GB4286-84、GB4911-85、GB4912-85、GB4913-85、GB4916-85、GB4917-85、GBJ4-73 各标准中的废气部分)GB16297-199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在原有《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GBJ4-73)废气部分和有关其他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在技术内容上与原有各标准有一定的继承关系,亦有相当大的修改和变化。


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指标体系为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最高允许排放速率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国家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方面,除本标准为综合性排放标准外,还有若干行业性排放标准共同存在,即除若干行业执行各自的行业性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外,其余均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从 199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由本标准取代,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下列各标准的废气部分即行废除。


GBJ4-73 工业 " 三废 " 排放试行标准


GB3548-83 合成洗涤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6-84 火炸药工业硫酸浓缩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77-84 雷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2-84 硫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1-85 钢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2-85 轻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3-85 重有色金属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6-85 沥青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4917-85 普钙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B、附录 C 都是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本标准规定了 33 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同时规定了标准执行中的各种要求。


1.2 适用范围


1.2.1 在我国现有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中,按照综合性排放标准与行业性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锅炉执行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炉窑执行 GB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火电厂执行 GB13223-1996《火电厂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炼焦炉执行 GB16171-1996《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水泥厂执行 GB4915-1996《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恶臭物质排放执行 GB14554-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执行 GB14761.1-14761.7-93《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摩托车排气执行 GB14621-93《摩托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大气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uanti/810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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