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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_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劳动纠纷 时间:2020-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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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波于1996年月10月3日以3.9万元向海口市新华区汽车修理厂购买了一辆组装翻新旧丰田牌面包车,未经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过户及劳动手续,就投入客运营运。1997年1月18日中午12时,王波的丈夫王广华将面包车开到陆吉天经营的“金城洗车场”冲洗,但没有告知何时来领车,就离开洗车场。洗车工人陆积山(陆吉天之子)、林之运、王业崇将该车推到车场旁边停放。晚八时许,几位女学生到洗车场洗澡,洗车工林之运约他们一起到澄迈县福山“红城欢乐园”游玩,林之运使用自己的钥匙将该车发动开出,当车行驶到澄迈225线60km+40km转弯路段时,发生翻车事故,汽车严重损坏。当晚11时许,陆积山获知林之运驾驶王广华的汽车去福山游玩发生翻车事故后,找到王广华一起赶到事故现场,经澄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现场勘查后,当夜将该车拉回澄迈县机动车辆检测厂停车场停放至今。1997年1月30日,澄迈县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之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尔后,王波多次要求陆吉天赔偿车辆损失,陆吉天则以面包车的损坏系洗车工林之运、王业崇擅自开车造成事故所致,与洗车场无关,拒绝赔偿。王波索赔未果,遂于1997年4月9日向澄迈县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结果及上诉的主要内容


一审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王波之丈夫王广华将原告的丰田牌面包车交给被告陆吉天经营的“金城洗车场”冲洗。该洗车场工人已对原告的车辆作了清洗,双方产生了劳务关系和车辆保管关系。原告未领取车前,洗车场对清洗之车辆负有保管之责任。被告陆吉于是该洗车场的业主,没有管好洗车工,致使林之运、王业崇擅自驾驶已清洗好的原告的丰田牌面包车外出游玩,发生翻车事故,造成车辆损坏,被告陆吉天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告王波之丈夫将车辆交给洗车场冲洗后长达八小时未领回,也有过错。因此,原告也应承担部分责任,被告林之运是洗车场的洗车工人,也是造成车辆损坏的直接责任者,应对车辆损失承担连带责任。被告王业崇虽然是车场工人,但不是导致翻车事故直接责任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陆吉天赔偿车辆修理费、车辆管理费,证据充分,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但请求赔偿车辆停止营运六个月的损失,因该车未办理营运手续就进行营运,属非法营运,其损失不予保护。据此判决:一、被告陆吉天给原告王波赔偿汽车损坏维修和车辆保管费为26850元的80%,计人民币21480元。被告林之运负赔偿的连带责任。二、原告王波自行承担汽车损坏维修和车辆保管费26850元的20%,计人民币5370元,被告陆吉天不服,向海南中院提起上诉称:王波的面包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属不合法车辆,不应受法律保护,且赔偿责任不应由其负担。另外造成该车损坏的行为人是林之运,应由林之运负全部赔偿责任。请求:1、撤销原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赔偿责任由林之运承担;3、原告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王波辩称:洗车场在接到车辆进行冲洗时,就已形成委托冲洗车辆的法律关系。我付劳务费给陆吉天,陆吉天就有义务清洗、保管我的车。虽然造成我车辆的损坏行为人不是陆吉天,但这是由于陆吉天管理不当造成的。应由陆吉天负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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