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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财政税务财税改革路径有哪些

社会经济 时间: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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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背景下的财政税务财税改革路径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离不开财税法治建设。财税是保证国家政权机器正常运转必需的财力基础,是调节社会经济协调发展的有效手段,同时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突破口和重要支柱。由于财税在国家治理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我们必须从加快现代财税法治建设入手,以加强财税法治为突破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一、加强现代预算法治建设,强化预算法定约束

1.加快现代预算法制建设,着重体现现代预算特性。一是公开性。各级政府预算和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的全部过程,不仅要经过国家权力机关审批,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介向广大公众公开。预算编制的内容尽量细化、公开透明,以便加强人大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从根本上遏制各种违法乱纪行为。二是完整性。政府所有收入都要纳入国家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入、土地出让金收入、政府基金收入、政府债务收入、预算外收入等所有政府收入都必须纳入国家预算收入。如果没有预算的完整性,就谈不上预算的科学性和公开性。三是科学性。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实事求是合理地编制预算。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的分类要科学,预算科目体系的设计、预算编制的方法等。使国家预算总体科学、结构合理、内容简明,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又反映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实际,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四是法定性。预算是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成立的,预算成立之后,就是法律性文件,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单位都不得改变。现代预算法要强化法律责任,严格预算法纪,明确列举各种违法行为,并规定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法律责任,以便查处遏止有关的违法乱纪,增强预算法治观念,严格预算约束。

2.落实预算法定原则,强化预算法律责任。现代预算法应采取列举法和概括法相结合的方法,将较为普遍、危害较大的违反预算管理行为有重点地列举出来,制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惩罚措施,并视违者的情节轻重,追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相应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二、加快现代审计法制建设,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1.改革审计机关行政领导体制,强化对政府预算的审计监督。一是增强审计的独立性,尽快改革审计机关现行领导体制,由现行政府领导改由人大常委会领导。即审计机关设在人大常委会,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审计工作。由原来的政府内部审计变成政府外部审计,而这种外部审计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是内部审计监督无法比拟的;二是审计机关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审计结果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仅可以确保审计机关的独立性,避免不必要的行政干预,而且大大增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力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的职能作用;三是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政府财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审查监督。在审计机关领导体制尚未改革完善之前,现代审计法要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无条件接受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审计,如对预算执行中重大问题的重点审计和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审计等,既可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预算执行的问题和财经运行的风险,又可弥补人大审查监督预算专业力量的不足。

2.明确审计监督的重点内容,加大对国家预决算审计监督的力度。现代审计法除了规定审计机关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进行审计以外,还要规定对部门预算和一级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草案每年进行审计,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审计和跟踪审计,确保国家建设预算资金专款专用,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果。

3.加强对社会经济重要方面的审计,发挥审计监督反腐倡廉的利剑作用。为了充分发挥审计监督这把反腐倡廉利剑的重要作用,现代审计法要明确规定,加强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社会保障预算资金收支、节能环保预算资金收支、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收支、重点建设项目招投标等的预算资金收支的审计监督,为社会经济的稳定、持续、健康发展保驾护航,同时有力促进反腐倡廉建设。

4.改进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审计结果直接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现代审计法要明确规定,改进完善审计结果公开制度,按照对人民负责和向社会公开的原则,审计结果要第一时间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及时全面如实反映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得隐瞒不报、少报、漏报,或者避重就轻,为及时发现财经运行中的风险隐患,弥补管理漏洞和制度缺陷,发挥建设性的参谋助手作用,同时有利于促进依法理财、依法治税、依法治国。

5.加强整改检查跟踪机制,明确整改部门单位法律责任。现代审计法要明确规定,针对审计机关审计查出的问题,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要逐项制定相应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边查边犯、屡查屡犯的,或阳奉阴违的地方、部门、单位的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严格追究相应的行政责任或其他法律责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三、加快现代政府债务法制建设,促进政府债务管理规范化法制化

1.根据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赋予地方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为了将债务规模控制在安全可靠的范围以内,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当赋予地方省级政府适当的举债权,并将地方债务规模和债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

2.严格控制政府债务规模,将政府债务管理纳入法治化轨道。应当制定政府债务管理法。在该法尚未制定出台之前,必须通过现代预算法重点规定:一要适当给予地方省级政府一定的举债权。二要严格规定地方债务的使用方向。三要强化地方债务管理。四要强化地方债务偿债责任。五要建立地方债务决策终生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四、完善税收法律制度,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权益

1.加快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将一些条件成熟的税收条例,按照法定程序,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修改,尽快上升为税收法律,为全面落实依法治税奠定良好基础,为从根本上保护纳税人权益创造有利条件。

2.修改宪法和制定税法通则。将国家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作为一条基本原则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同时加紧制定税法通则,必须赋予纳税人与征税机关同样平等的法律地位,将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更加具体化、规范化、法制化。

3.尽快制定一整套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法律制度。在条件成熟时及时制定有实质性内容的、专门的《纳税人权益保护法》,使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五、提高税收立法级次和效率,充分发挥人大在税收立法中主导作用

1.及时收回人大及其常委会税收立法权。由全国人大直接制定税收法律,不仅可以减少过去税收立法部门色彩过浓的倾向,而且可以压缩税务部门行政执法过大的自由量裁权,促进税务部门严格依法治税,加强对纳税人权益的保护。

2.在税收立法中广泛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尽可能多吸收人大代表参与税收立法的全过程,更多发挥人大代表参与起草和修改法律作用。

3.在税法中明确主管部门对保护纳税人权益应尽职责。加大对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税务机关及其税务人员的法律惩处力度。

六、切实严格依法治税,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1.强化保护纳税人权益的意识。税务部门应由“对纳税人征管”转变“为纳税人服务”的观念,树立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强化行政执法主体应尽义务的新意识。作为征税主体的行政执法机关,在行使征税权利后,就应赋予保证税收收入合法有效使用,行政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且高效运转,确保纳税人财产安全等的义务。纳税人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后,就应享受税收使用的知情权、财政支出的监督权、财产人身的安全权等有关方面的权利。

2.严格依法征税促进依法治国。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财政部门应当带头严格依法理财,税务部门应当带头严格依法征税。切实改变有些税务机关按照税收任务或计划指标征收税收的做法,尽快取消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各种形式的“包税”或变相“包税”现象,严格按照税法规定办事,严格依法治税,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法征税、以率计征,既不能征收“过头税”、“人情税”,也不能超越税收管辖权,擅自搞“越权减免税”,减征、少征、缓征应征的税收收入,更不能违法乱纪,私自截留、占用、挪用税收收入,或者私下搞“暗箱操作”、“权钱交易”,从根本上确保税收的公平正义,纳税的合理合法,确保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从根本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促进国家治理现代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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