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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员工喝酒|强迫员工下跪道歉涉嫌侵犯其人格尊严

服务合同 时间:202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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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近期,有关“下跪门”事件的报道引起网友和广大消费者的热议。事情的起因源于一篇《没买到热油条顾客投诉 大润发俩员工当场下跪》的报道。多数人认为这是把小事扩大化了。同时,由于作为服务行业,员工和顾客发生纠纷是常有的事,因此,一些企业还专门设立员工“委屈奖”,即事后给员工一些奖励作为补偿。为了解决与顾客的纠纷,让员工给顾客下跪道歉,虽然事后给予补偿,但是这样的做法可取吗?小编和大家一起来听听律师的分析吧。

律师说法:

员工自愿以下跪的方式,向顾客道歉属于个人权利的自由处分,并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但个人认为这种方式不可取;如果别人强迫员工以下跪的方式向顾客致歉,则涉嫌侵犯员工的人格尊严权利,属于违法行为。

相关法律知识:

人格尊严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权不容侵犯的权利。基本内容包括:

(1)公民享有姓名权。公民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法律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2)公民享有肖像权。《民法通则》第100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3)公民享有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要求社会和他人对自己的人格尊严给予尊重的权利。

(4)公民享有荣誉权。公民因对社会有所贡献而得到的荣誉称号、奖章、奖品、奖金等,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

(5)公民享有隐私权。隐私是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想为外界所知的事,他人不得非法探听、传播公民的隐私。

《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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