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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宣传费的扣除标准|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的肖像权问题

技术合同 时间:2020-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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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用于广告宣传的肖像权问题


我的照片未经我本人同意,作为广告的形式刊登在全省发行量最大的报纸上,对我本人造成的很的伤害,虽然做了些技术处理,但熟知我的人一眼就能认出来,我想咨询下我该如何索赔?

律师解答:


构成侵权,可以起诉索取赔偿。


相关法律知识:


肖像权侵权认定标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其他法律和司法解释对侵犯肖像权也作出一些相应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赢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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