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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威|南圩兽医站诉庆丰经营部等假冒其名义张贴与其价格不符的价格广告

技术合同 时间:2020-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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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 情

    原告:隆安县南圩畜牧兽医中心技术指导站(下称兽医站)。

    被告:隆安县南圩庆丰饲料经营部(下称庆丰经营部)。

    被告: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下称正大公司)。

    被告:隆安县人民广播站(下称广播站)。

    原告兽医站是南宁市饲料厂的“富丽”牌饲料的特约经销商。被告庆丰经营部是被告正大公司的“正大”牌饲料的特约经销商。但兽医站和庆丰经营部均通过间接供货途径也经营对方特约经销的饲料。因兽医站经南宁地区食品总公司的同意,在其门市部挂出了“南宁正大畜牧有限公司南宁地区食品总公司南大总代销处”的招牌,庆丰经营部认为是抢其生意,遂要求正大公司与兽医站交涉。因交涉未果,正大公司签发了一份内容为“庆丰经营部是我公司设在隆安县的唯一特约经销商,其所销售的南宁正大系列饲料是由我公司直接供应”的《郑重声明》,由庆丰经营部复印张贴15份。此后,于1994年8月间,在兽医站门市部等处张贴了一份署名为南宁市饲料厂销售科,内容为“我南宁市富丽饲料厂仅委托兽医站为我厂在该县的唯一经销商,庆丰经营部经营的‘富丽’牌饲料我厂均不提供,如果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与我厂无关”的声明。庆丰经营部认为该声明是兽医站所为,有损于其生意,故又要求正大公司于同年9月26日签发了一份内容为“庆丰经营部是本公司设在隆安县的唯一总经销商,兽医站所销售的正大饲料本公司均不直接提供,如果出现质量问题与本公司无关”的郑重声明,庆丰经营部复印张贴约40份。正大公司还委托庆丰经营部拿此郑重声明去被告广播站要求广播,广播站收取900元广告费后,从同年9月26日起每天定时播放该郑重声明两次,至同年12月19日停播止,共播出78天156次。同时,庆丰经营部还在其门市部张贴了一份内容为“我部为正大饲料全县独家经销商,兽医站无经销权,无法承担质量责任”(其月销售只到我部的二十分之一)的“注意”广告!并擅自以“兽医站”及“兽医站站长陈之章”名义,分别张贴标题为“富丽饲料大优惠”,内容为“302特级67元、302二级63元、304大猪57元”;标题为“特大喜讯”、内容为“富丽302特级67元;标题为”广而告之“、内容为”本站即日起议价供应富丽饲料!302#67元、二号料64元、304号57元,多购从优“的广告各一张,但广告中所说价格与兽医站的销售价格均不相符。

    兽医站认为三被告的上述声明、广播、广告行为损害其声誉,影响了其正常经营活动,故起诉于隆安县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5050元。

    被告庆丰经营部答辩称:我部作为正大公司设在本县的唯一经销商,广播、张贴正大公司的声明,是我们的权利和义务,其内容无贬低原告的意思,也未对原告造成损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正大公司答辩称:庆丰经营部是我公司选定的公司产品在该县的唯一经销商,原告为与其竞争销售我公司产品,擅冒我公司名义打出招牌,致使群众误认为原告代销我公司产品,并以低于合理价格或接近、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我公司产品,属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了我公司的正常销售工作。我公司为维护自身利益,发出声明,不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被告广播站答辩称:我站有偿为庆丰经营部、正大公司播放声明,履行了有关的审查义务,行为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审 判

    隆安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庆丰经营部为达到排挤原告这个竞争对手的目的,要求被告正大公司签发并由被告广播站广播的声明,极易引人误解为原告经营的饲料有质量问题,损害了原告的社会声誉和商业信誉,属不正当竞争行为,三被告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正大公司委托庆丰经营部复印张贴声明,加重了对原告的损害,该两当事人对加重损害的部分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庆丰经营部发布的注意广告及以“兽医站”、“兽医站站长陈之章”名义发布的三则广告,内容有贬低原告商业信誉和内容不实的问题,扰乱了原告的正常经营,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庆丰经营部应自行承担民事责任。综合三被告的过错程度,庆丰经营部应负全部民事责任的70%,正大公司应负全部民事责任的25%,广播站应负全部民事责任的5%。原告在诉讼中表示放弃追究广播站的责任,系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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