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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调解不成功怎么办|成功调解一起涉外船舶碰撞事故纠纷

服务合同 时间:202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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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不仅是人民法官工作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人民法院人民性在司法服务效果上的体现,只有站在全局的高度,审视每一件看似普通的案件,从大局出发,认真对待每个关系群众利益的案件,正确处理好依法裁判与案结事了的关系,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和谐、社会的和谐。


今年2月初,一艘船号为“粤徐闻13026”的渔船在驶往琼州海峡捕鱼途中与一艘自东向西行驶的外籍货轮发生碰撞,造成“粤徐闻13026”渔船沉没,船上2人落水,其中1人获救,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肇事船舶驶离了现场,随后,“粤徐闻13026”船船主及死亡船员的家属分别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扣押肇事船舶并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肇事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及船舶经营人赔偿损失。接到案件材料后,该院海事庭立即着手审查,认为该2宗海事案件系一艘名为“LANTAU BREEZE”(澜涛号)的德国籍货轮撞沉我国广东籍渔船,造成我国渔民生命和财产重大损失而引发的涉外船舶碰撞损害和海上人身伤亡损害赔偿案件。因海上碰撞事故现场很难确定,且受害船舶已沉,在此情况下,让原告一方充分举证存在较大困难。海事行政机关出具的事故调查报告只认定涉案外轮涉嫌本次碰撞事故而无法判断事故发生的具体原因,案件的直接证据十分匮乏。如何既有效保护死亡船员家属的合法权益,又维护我国司法公正的国际形象,成为摆在承办法官面前的棘手问题。对于受害方家属来说,因碰撞事故失去了亲人和家庭唯一经济来源,生活就已经是陷入了困境,从广东到海口参加诉讼,负担更是沉重,如果简单、机械地按《证据规则》的规定一判了之,形势对受害方十分不利,结果很可能是雪上加霜。为此,承办法官急当事人之所急,想当事人之所想,果断决定立足调解结案。


在案件审理初期,承办法官从原告方了解到,事故发生后,肇事船舶一方曾找过受害者家属,表示对国内司法制度的公正性有所怀疑,希望通过私下和解解决纠纷,但由于双方对抗情绪一直无法消除,对责任认定的分歧也较大,导致和解崩盘,矛盾反而进一步加深。因此,被告接到该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等案件材料后一直未做任何回应,经承办法官多方努力,直至临近开庭时涉案外轮的船舶所有人才委托境内相关人员来电咨询案件情况。承办法官抓住这一宝贵机会,在电话中向被告充分阐释了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消除了被告方对我国司法制度的误解及顾虑。不久,被告正式委托了代理人参加诉讼,并提供了合法的委托手续。在庭审前,承办法官充分运用调解艺术,采用原被告双方协商、交叉进行“面对面”及“背靠背”调解等多种方式,就争议问题交换意见,辩法析理,引导当事人加深对各自的诉讼风险和案件实际情况的正确认识,逐步拉近双方的距离,最终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向两案原告赔偿人民币合计50余万元。调解协议生效后,外方当事人被海口海事法院法官的高超调解艺术及公正高效的司法水平所折服,当即履行了调解协议,使受害方当事人及时得到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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