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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的区别

刑法论文 时间:2024-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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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有人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受贿,这种行为认定为受贿罪。此外,还有一种利用职务侵占别人的合法财产,这种行为属于职务侵占罪。那么,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侵占罪与受贿罪的区别是什么?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案情】

非国有公司业务员张某,受公司委托采购一艘挖沙船,李某有公司所需挖沙船待售。张某与李某对交易船只价格经评估商议为60万元,后张某、李某又商议签订合同时价款定为80万元,价款到李某账号后,李某再给张某10万元。公司依合同价支付王某80万元后,王某给张某10万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张某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勾结公司外人员骗取公司财物,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给付的财物,不属于本单位所有;而职务侵占罪以非法占有本单位财物为典型特征。在经济往来领域,行为人在合同之外另行协议获取好处费的行为,本质上是职权与利益的交易,应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从主观方面看,职务侵占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二罪主观方面都是故意。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具有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目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表现为具有收受他人财物的目的。张某、王某共同的故意是以欺骗公司的手法抬高合同价,谋取公司的财物。

在客观方面,张某利用了受公司委托采购船只的便利条件,采取了欺骗公司抬高合同价的方法,非法将公司财物占为已有。

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犯罪对象是他人的财物。张某取行的10万元,是公司的财产还是李某的财产?从表面上看,是李某给予的“回扣”,其本质上是张某所在公司的财物,是公司按抬高的合同价支付的价款与实际价款之间的差额。因此,张某犯罪的对象是公司的财物。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的监督管理秩序。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公司支付的合理对价应是60万元,却因张某、王某的故意犯罪行为多支付20万元,该20万元被张某、李某占为己有,张某的犯罪行为侵犯了公司财产权,侵犯的客体是职务侵占罪的客体。

张某系非国有公司业务员,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条件。

李某伙同公司职员张某侵占公司财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的规定,李某与张某是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在工作中,我们要严格遵守相关的规章制度,绝对不能用职务之便做出受贿或者侵占的行为。如果您的情况比较复杂,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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