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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诈骗]怎样会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犯?

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时间: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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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小姐问:某报社在新闻片中私自使用某人肖像,请问有否侵犯他的肖像权?如果拿来做公益广告,又未经本人同意呢?会侵犯其他的权利吗?


    袁律师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以营利为目的的,未经公民本人同意利用其肖像权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均为侵犯公民肖像权行为。因此,构成侵犯肖像权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以营利为目的,二是未经本人同意,三是使用了公民肖像。


    但司法实践中存在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未经肖像权人同时制作、复制、宣传和展览他人肖像的,也应认定为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但也存在例外保护,以下几种情形不应认定为侵害肖像权:一、新闻出版社需要使用他人肖像;二、司法行为使用他人肖像;三、为报道活动而拍摄集会、集体活动参加人的肖像;四、在风景点创作风景画;将人物作为点缀,或拍摄片将他人摄入其中;五、为公民本人的利益而使用公民的肖像。


    你所说的新闻片中私自使用他人肖像,如果是纯粹的新闻需要又没有营利的目的,应当属于例外保护,不构成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你所说的公益广告,而又未经本人同意应当不属于例外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认定为对他人肖像权的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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