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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时间_证券交易纠纷典型

其他法律相关文书 时间:2020-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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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轻信券商保底承诺吞苦果


2002年7月18日,楼某与渤海证券签订《代理国债投资协议》,委托渤海证券代理国债投资,渤海证券确保其年收益率10.5%。签约后,渤海证券擅自在楼某资金账户内下挂其他人的股东账户进行股票交易,造成巨额亏损。


楼某诉至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渤海证券返还投资款,并支付保底收益。渤海证券却称股票交易系楼某自己所为,其交易结果应由楼某本人承担。由于股票交易都是通过电脑系统完成,一时之间难以判断究竟系何者所为。承办法官通过深入调查,最终查明事实。遂判决渤海证券返还楼某本金并支付存款利息,对其保底收益的请求则未予支持。


【分析】:一些投资者轻信证券公司保证投资收益的承诺,将资金交予证券公司。投资者应当明白,证券公司不是银行,不能保证固定利率的回报。


2、证券公司须为“堵单”买单


袁某在中银证券开户,2007年4月,袁某通过中银证券网上交易系统输入了购买*ST方向股票的委托。随后其资金帐户被“冻结”了相应金额。但当天袁某并没有查询到委托记录。竖日,*ST方向股票股价上涨。袁某诉称:中银证券未能及时接受委托买入股票,造成其股票的差价损失,应予赔偿。而中银证券则称“堵单”属不可抗力,可予免责。


法院认为,中银证券出现“堵单”事件,是由于通讯线路堵塞,属于证券公司能够以设备更换、技术改进,或加强内部管理予以克服、事先也能预见的缺陷,并不符合不可抗力的特征,而属于证券公司的失职。证券公司应承担赔偿袁某损失的责任。


3、买权证,血本无归打官司


近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高某等四人分别起诉系争认沽权证(即机场JPT1)的发行人广东省机场管理集团公司、系争权证标的上市公司广州白云国际机场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告起诉反映:原告在系争权证到期日前的最后交易日分别买入该权证,但因最后交易日后不能进行交易,导致原告全额投资损失。原告认为,被告未将系争权证到期日和最后交易日的信息进行充分披露,导致投资者对该权证的交易期限产生错误认识,造成其投资损失,故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目前该案已经受理,正在审理中。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如不能充分举证被告存在过错,将自担后果。


4、五万元买来“零”服务


2006年7月,吴某向股来鑫公司购买了一套股票操作咨询软件。股来鑫公司承诺将由分析师盘中指导股票操作咨询软件的运用,并提供大盘分析短信服务。而之后,股来鑫公司未提供过任何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吴某提起诉讼,主张双方协议无效,要求返还钱款。庭审中,法官提醒中小股民,如确实需要股票投资咨询,应慎重选择有资质的机构。同时,法官提醒,尚不具备股票咨询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应遵守我国《证券法》及相关规定,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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