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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执法风险与防范_税收执法有风险我们该如何防范

合同法知识 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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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罐不离井上破”,用瓦罐到井中取水,在它发挥作用的同时也会有碰壁而碎的风险。税收管理人员为国聚财,税收执法时同样有着瓦罐取水的潜在风险。下面一则农产品税收执法风险防范案例,让我们看到了什么样的启示?

案例

A企业是B市一家木材加工出口企业,主要工艺流程是收购原木进行带锯加工并胶合制成成品后内销或出口。2011年8月,A企业被列入市国税局税收评估专项检查范围,评估人员在核实2010年生产经营情况时,发现了三个疑点需进一步调查:

疑点一:进项税额转出可能不实?据企业财务负责人讲由于生产能力不足,该企业有三分之一的原木需要其他加工户带锯加工,每方按加工费25元付费,因加工户没有发票,委托加工费全部开成农产品发票做了抵扣。后经评估人员现场调查,认为不可以如此处理,将加工费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作了税额转出。事后,评估人员对A企业农产品系统数据进行提取时又发现了新问题,2010年该企业购进原木48000方,按照三分之一在外加工进行推算2010年应为16000方,查阅企业账务显示2010年转出委托带锯加工4000方,两者相差16000-4000=12000方,合计相差的加工费为12000×25=300000(元),此部分差额加工费的进项税额是否当时已经做了抵扣, 评估人员认为进项税额转出可能存在不实。

疑点二:内销销售收入可能漏记?该企业木材加工投入产出比为3:1,即3方原木加工出1方成品板,大约折合成品16000方。2010年出口6000方,推算内销应为10000方。按照一方成品木板保本3000元(原木每方平均购进价格1000元左右)计算,内销收入应为3000万元,但2010年该企业销售仅为2590万元,两者相差3000—2590=410(万元)。评估人员认为内销收入可能漏记,是否涉嫌有偷逃税款的行为。

疑点三:海运费参与出口退(免)税计算?评估人员在查阅企业2010年各种凭证与出口退(免)税申报表时,发现该企业有出口货物海运运费单据,却没在外销收入中冲减海运费,而以报关单上标明的FOB价来申报退(免)税,同时负责该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也未提出过按税法规定对2010年度的退(免)税进行调整的要求。

根据以上疑点,评估人员与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约谈,要求对疑点进行举证说明。但企业财务负责人始终强调企业是按政策规定确认销售的、不存在虚开虚抵情况,对委托加工费数额的差异以及用投入产出法测算出的销售收入的差异均予以否认。对此评估人员重新进行了实地查验,发现该企业只有一台带锯加工机器,按照该台机器全年每天24小时不停运转来计算,在2010年所购进48000方原木中,最多可加工木材16000方,剩余的32000方原木是在哪里加工的呢?看来,企业财务负责人所讲三分之一外加工存在质疑,实际推算外加工的比例应当是三分之二,面对实际查验的结果,财务人员终于认可企业存在违规开具农产品发票问题。对于投入产出法测算的销售收入,评估人员在企业门口堆放的原木中随机抽取了若干根进行了实地测试,核算出投入产出比大约为3 方原木产出1方成品木板,最终测算是企业少做了销售收入,并要求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于FOB价包含海运运费申报出口退(免)税的问题,企业表示是发票开具项目错误,评估人员责令企业对海运运费部分冲减外销收入并补交已退税款。

分析

从本例看造成农产品行业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理中的弱项

现行税收政策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较窄,仅限为销售自产农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也就出现了疑点一中A企业擅自扩大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对象的情况。如果根据实际情况把简单加工户也界定为农业生产者或者明确可以开具农产品发票,就不会存在扩大抵扣范围,应转未转出的进项税额。目前,政策规定农产品收购发票由收购企业自行开具,有的企业从农产品经营单位压低价格购入农产品,不按规定取得普通发票,为抵扣进项税额,便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入账抵扣,容易造成低购高开和虚假开具收购发票的现象,而这种现象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查实有一定的困难,给税收管理人员带来了不便和较大的风险。

(二)纳税人自身的原因

分析疑点二如果没有评估人员的实地测算,该企业木板的投入产出比基本由企业说了算,税收管理人员拿出的参照标准,企业往往以设备老化、人员不熟练、原材料等级差为理由不予承认。税收管理人员如果深究,必将付出较多的人力、物力,税收成本将大大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因纳税人原因带来的税收执法风险是多样化的,一是纳税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减少税收负担,少缴或不缴税款,多抵或虚抵税款。由于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作案隐蔽性强,加大了日常征收管理的难度,增加了税收管理人员的风险。二是随着依法治税工作的不断推进,纳税人保护自己权益的意识日渐增强,对税务机关依法行政的要求越来越高。本案中,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对疑点问题予以否认,要求提供真凭实据,而评估核查手段也存在局限性,只有移交稽查或公安机关才能查清问题所在,如果因税务管理人员执法不规范引起复议诉讼,当事人就要承担败诉的相应责任。

(三)退税专业知识的匮乏

疑点三中的FOB价不包含海运运费是国际货运常识,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额’应根据出口货物离岸价、出口货物退税率计算。出口货物离岸价(FOB)以出口发票上的离岸价为准,若以其他价格条件成交的,应扣除按会计制度规定允许冲减出口销售收入的运费、保险费、佣金等。若申报数与实际支付数有差额的,在下次申报退税时调整(或年终清算时一并调整)。若出口发票不能如实反映离岸价,企业应按实际离岸价申报“免、抵、退”税,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核定。对于以上政策,负责A企业的税收管理人员缺少知识了解和监管力度,导致企业出口退(免)税计税依据错误,也给自身带来了税收执法风险。在工作中,由于税收管理人员专业化知识与管理不到位造成的风险不在少数,体现在业务人员操作不熟练,办理程序不知晓,政策理解有偏差,非税领域知识缺乏,造成税收执法质量不高,容易引发风险。另外,还有责任心不强、素质不高、执法随意性大、抵制不住诱惑等主观原因,引发税收执法风险。

对此,减少税收管理人员执法风险系数,让纳税人依法纳税,不仅仅要在税收管理上建立一套科学、合理、完善的有效机制,不断加强税收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还要帮助纳税人提高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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