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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损害赔偿责任范围_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期待利益吗

损害赔偿知识 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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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人们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好,小编都感叹自己为何维权意识这么淡薄,那相信大家一定想知道违约损害赔偿包括期待利益吗,不至于让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想让让自己的权益的到保障?那么请大家跟着小编一起去看看。

在期待利益损失赔偿纠纷案件中,如果守约方提供证据,证明其遭受的期待利益确系违约方的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违约行为所直接造成的。且这些损失是违约方在守约方签订合同时所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则违约方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如果守约方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的,则由审判人员在遵守可预见规则情况下,根据相当因果关系确定期待利益的赔偿范围,然后计算出赔偿的数额。

合同期待利益的赔偿属于违约救济的一种方式,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拒绝给付、给付不能,迟延给付和不完全给付均是引起期待利益赔偿的原因。

审判实践中如何理解适用合同期待利益赔偿的规则呢?

一、完全赔偿原则是期待利益赔偿的法律依据

完全赔偿原则是指违约方应对其违约行为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都规定了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承担完全赔偿责任的内容。其目的就是使守约方处于合同获得履行一样的地位,实现订立合同时期待的商业利润,保障和促进合同信用和市场交易安全,是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对违约后当事人利益的再平衡。适用完全赔偿原则在于补偿守约方因对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因此,损害赔偿的范围不仅包括违约给守约人造成的直接损失,而且包括违约给守约人造成的期待利益的损失,即守约方对违约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失去的任何利益都有权得到赔偿,使守约方的利益恢复到合同如期履行的状态。

二、适用可预见规则是限制完全赔偿范围的手段

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看,它首先界定了损害的可能范围,接着就损害作了类型的划分——所受损失和所失利益,最后确立了赔偿范围的最基本的类型的限定手段——可预见规则,从而最终确定守约人真正获得赔偿的数额。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预见或应当预见的因其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可预见规则的主体只能是违约方,预见对象是违约后的损失范围,即期待利益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显然可预见规则限制了违约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在审判实践中常碰到这种情况,合同标的仅为几万元,但如合同履行后债权人通过再经营可取得标的额数倍的利润,如按这个利润来计付可得利益,对违约方则显失公平,必须用可预见规则来限制它。因为,违约人在缔结合同时一般不能预见守约人与第三人之间订立的商务合同也不可能知道其违约行为会给守约人的合同相对人造成的各种损害,更不知道守约人利润盈余等商业秘密。如果把守约人本应承担的经营风险全部转嫁给违约人,明显不利于违约人,也不利于促进市场贸易发展。根据可预见规则,只有当违约所造成的损害是可以预见的情况下才能认为损害结果与违约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约人才会承担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

三、适用防止损失扩大规则是减少可预见赔偿扩大的方法

减损规则是指一方违反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避免损失扩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据此规定,如违约行为确给守约人造成期待利益损失时,守约人应尽心尽力作出选择避免损失扩大。如买卖合同供方逾期交货使需方不能生产,需方可以从市场上购回同类替代物,不必坐等索赔,如守约人放纵损害后果,可减少违约人赔偿给付。减损规则在期待利益赔偿的适用主要约束守约方,使守约方尽量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这实际既保护守约方的利益,也减少违约方责任。

四、期待利益的赔偿数额不能突破法定赔偿数额的限度

在一些特殊的赔偿条款中是有法定标准的,如航空旅客人身伤害的赔偿规定,如在乘机过程中遭受损害,国内旅客最高赔款为7万元,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也规定,收费标准应以律师注册地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执行,当诉讼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行使任意解除权时,其赔偿律师的期待利益只能按法定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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