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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书]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要注意哪些事项

合同法知识 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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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我们签订拆迁协议的一定要是拆迁人,具有法人资格,否则合同的签订会因为主体不明确、主体没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而面临无法履行的风险。

2、 合同的主要条款内容要明确

很多被拆迁人都是第一次经历拆迁,在合同细节应当怎么约定没有经验,经常签订的合同内容不明确,导致以后的履行的过程中存在麻烦。

拆迁协议里比较重要必须明确的内容有:

第一、补偿款的总金额及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如果存在厂房出租的情况,

这个各项补偿内容的具体明细就尤为重要,这涉及到双方以后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份额确定。

第二、补偿款的支付时间及支付方式。

第三、安置房、安置土地的面积及具体位置、土地性质

因为地理位置决定了土地的区位价值,土地性质是住宅、工业还是商业也直接决定土地的价值,

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履行中很容易产生纠纷。

第四、如果签订补充协议,补偿协议上的内容必须合法,与主合同条款不冲突,如果对主合同有重大改动,须明确约定以补偿协议约定为准。

二、房屋拆迁补偿协议需要公证吗?

(一)《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

1、“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可以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并送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2、“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是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的,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综合来看,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公证对于完善拆迁协议内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预防房屋拆迁纠纷,稳定房屋管理秩序,保证房屋拆迁、安置活动顺利进行,促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到被拆迁物所在地公证处提出申请,填写公证申请表。

需要提供的材料有:

1、公证申请表;

2、身份证明;法人应提交法人资格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代管人、管理人应提交代管权或管理权资格证明;

3、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或其他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含共同共有人的代理),

委托行为不在本公证处辖区的,其委托书应经委托行为地的公证处公证;

4、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发给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需要变更的,还要提交土地使用权证;

5、被拆迁物的产权和使用权证件、现状及登记表;

6、补偿、安置协议草稿;

7、公证人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注意事项

1、房屋产权人已死亡的,应当先办理继承公证,再办理房屋拆迁协议公证。

2、属于共有房产的,要注意防止遗漏其他共有人。

3、根据规定,房屋拆迁协议应报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备案。

(四)公证处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公证处应出具公证书:

1、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主体资格合格;

2、协议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3、协议的内容真实,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4、办证程序符合规定。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拒绝公证,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拒绝的理由通知当事人。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zhishi/2230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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