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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_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不当得利吗

合同法知识 时间:2023-0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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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社会上进行交易的时候,都会签署一份适合交易双方的合同,这个合同的本质就是为了双方不违背约定,未来能有更好的发展,但是如果一方违反了约定,我们应该如何去处理这类事件呢?今天小编就为各位详细的介绍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希望您能得到帮助。

缔约过失责任属于不当得利吗

不属于不当得利。

缔约过失责任的特征

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它是一种新型的责任制度,具有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原则所负的先合同义务的违反;是造成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弥补性的民事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主要有:1.法定性。缔约过失责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一种民事责任。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42条、第43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才应依法承担缔约过失责任。2.相对性。缔约过失责任只能存在于缔约阶段(也称先契约阶段),即合同订立的磋商阶段,而不能存在于其他阶段。同时,缔约过失责任也只能在缔约当事人之间产生。3.补偿性。缔约过失责任的补偿性,是指缔约过失责任旨在弥补或补偿缔约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害后果。我国合同法第42条,将损害赔偿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救济方式,就是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的法律体现。缔约过失责任补偿性是民法意义上平等、等价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交易关系在法律上的内在要求。

不当得利的特征

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如售货时多收货款,拾得遗失物据为己有等。取得利益的人称受益人,遭受损害的人称受害人。受益人与受害人之间因此形成债的关系,受益人为债务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具体特征:

1、双方当事人必须一方为受益人,他方为受害人。

2、受益人取得利益与受害人遭受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3、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即:既没有法律上、也没有合同上的根据,或曾有合法根据,但后来丧失了这一合法根据。受益人在得知自己的受益没有合法根据或得知合法根据已经丧失后,有义务将已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害人。

合同有效情况下的缔约过失

按照我国学术界的一般观点,“只有在合同尚未成立,或者虽然成立,但因为不符合法定生效要件而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时,缔约人才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日本、德国判例和学说,将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合同有效成立的某种场合。不可否认,无论是判例、学说还是国外立法,都承认了合同有效的某些情况下的缔约过失责任。第三种观点认为,契约有效之下的损害赔偿,完全可按不当得利处理,并没有必要按缔约过失责任处理。这种观点不妥。因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相等或相当的。而缔约过程中,缔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不一定导致缔约另一方得利,或者得利与受损并不相当。不当得利与缔约过失可能会有交叉或竞合,但不当得利并不能取代缔约过失。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双方当事人在订约过程中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笔者认为,只要缔约过程中的缔约一方因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致对方损害,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不论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是否生效。因为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并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害,而不是合同是否成立或者有效。这样才能给予缔约当事人周密的保护。

以上就是小编为各位介绍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相关法律知识,我们在遇到此类事件时应该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应有的权益,如果您的情况较为复杂,还提供律师在线服务,欢迎各位前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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