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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详细解读

金融证券知识 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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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5年起,我县决定将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即“新农保”和“城居保”)两项制度合并实施,合并后统称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保”)。

目前,2015年度城乡居保保险费收缴工作已经开始,请全县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朋友,及时到所在村(居)委会参保缴费,并主动索要保险费发票。

为方便广大居民了解新政策,积极参保,现就有关政策进行一一解读。

一、参保范围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广丰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行按年缴费,城乡居民缴费标准分别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十二个档次,由参保者根据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自主选择一个档次。

符合参保条件的城乡居民,可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村(居)办理参保手续。

三、基金筹集形式

1、个人缴费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自行选择,没有硬性规定,但至少是100元/年的标准,提倡多缴。

2、政府补贴

政府对参保人缴费100元缴费档次的,每人每年给予30元的基本补贴;缴费200元档次的补贴35元,缴费300元档次的补贴40元,缴费400元档次的补贴45元,缴费500元档次的补贴60元,缴费600元档次的补贴65元,缴费700元档次的补贴70元,缴费800元档次的补贴75元,缴费900元档次的补贴80元,缴费1000元档次的补贴85元,缴费1500元档次的补贴90元,缴费2000元补贴95元。

对重度残疾(二级以上)城乡居民,由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100元。

四、建立专门的个人帐户

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记录终生的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的缴费资助,政府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参保人的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同期存款利率计息。

五、养老待遇计算方法

养老金待遇=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按中央确定的标准执行。为鼓励参保人长期缴费,对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在规定基础养老金的基础上,每超过1年,每月增发2%的基础养老金。

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个人账户储存额÷139个月。

六、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个人,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1952年7月1日前出生),在国发〔2014〕8号文印发之日前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用缴费,自国发〔2014〕8号文实施之月起,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距规定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实施时,应按年缴费而缴费中断、累计缴费年限又不足15年的,应补缴中断年度的保险费,且不能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可以依法继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资格认证,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相比对,不再符合领取资格的将停止发放养老金,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七、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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