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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与校园安全责任

合同法知识 时间:2020-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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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侵权责任法》产生背景及意义


《侵权责任法》出台


○《侵权责任法》经过7年起草4次审议,在2009年12月26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且即将于今年的7月1日开始生效。


○《侵权责任法》共12章、92条。


《侵权责任法》出台的背景


1、法律现状


2、社会现状


第一:快与慢的差异;


第二:多与少的矛盾;


3、校园伤害现状


第一:独生子女现象导致家庭对未成年子女保护意识增强。同时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意识也在增强。


第二:学校本身就是事故高发区;


第三:基于以上两个原因,要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顺利正常的进行,从而保证学生的健康全面的发展,就涉及到一个办学风险该如何分担的问题。


《侵权责任法》的九大亮点


第一次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确立了同命同价的赔偿原则。


对解决长期存在的医院纠纷有积极意义。


对个人隐私加以保护。


确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生产销售缺陷产品进行惩罚性赔偿,加重企业社会责任。


加大对未成年人特殊群体的保护。


建筑物倒塌,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见义勇为者可以要求受益人予以补偿。


二、依法治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学校普遍进行了法制宣传教育


(二)何为依法治校


(三)依法治校的内容


1、学校管理者,特别是校长,应建立依法治校观念。


2、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3、正确处理法与国家政策、法与学校规章制度的关系。


学校中的法律关系:


1、与政府是行政法律关系;


2、与教师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与学生是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


4、与社会是民事责任关系。


三、解读《侵权责任法》中的“新三条”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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