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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书】简述夫妻人身关系

合同方面 时间:2021-0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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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最重要的是确立家庭、建立法律认可的夫妻关系。合法的夫妻关系涉及人身和财产两大方面,其中,人身关系显得尤为重要。我国《婚姻法》从四个方面对此做出规定。

一、夫妻同居与忠实义务

所谓同居义务是指以配偶身份共同生活的义务。夫妻同居与非婚同居有这本质区别,前者是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并且有着广泛的内容,如共同的住所、共同的两性生活、共同的精神、物质生活以及共同扶助等。

所谓忠实义务,又称夫妻贞操义务,是指配偶双方互负专一性生活的义务,不得为婚外性行为。我国《婚姻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是忠实义务直接的法律依据。同时,法律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是影响夫妻感情的严重过错行为,也是认定双方感情是否却已破裂的重要参考,更是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理由。可以看出,法律对夫妻忠实义务有着严格的保护。

需要特别强调,法律只保护合法的夫妻关系,即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关系,其他办婚礼不办登记或其他的所谓“夫妻”关系,都难以保护。

二、夫妻姓名权

姓名是人格的体现。我国法律历来重视对公民人格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夫妻关系方面,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一方无权强迫对方跟随己姓。当然,如果双方同意改姓,法律也不禁止。这也是夫妻平等原则的体现。

三、夫妻自由权

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生活、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和干涉。夫妻自由权包括:

(1)参加生产、工作的自由 劳动就业是每个人的权利,无论结婚与否,任何人都不能剥夺。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的权利。这也是对”男外女内“这一传统社会分工形式的动摇,有助于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和人格尊严。

(2)参加学习的自由 这里主要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都有继续接受教育的自由和权利。每年的全国研究生考试,都会有已婚考生参加,而且女性居多,即为这一自由的行使和体现。

(3)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 这里的社会活动主要指除生产工作学习以外其他的社会活动,如文体娱乐、参政议政、公益等,范围广泛。这一自由再次说明即使男女已经结婚,但仍是独立的社会个体,享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对方应予以尊重和支持。

四、计划生育义务

生育权是基本人权,但基于控制人口的考虑,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为此,国家制定颁布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各地也出台相关实施办法和条例,违反相关规定,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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