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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分录_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包括哪些

工程建筑 时间:2022-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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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一)房屋、建筑物;

(二)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三)季节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五)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六)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一)土地;

(二)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五)已在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六)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七)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八)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

(九)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

(十)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为固定资产原值。

(一)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二)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用直线折旧法。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年限,按财政部制定的分行业财务制度的规定执行.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baike/1939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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