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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总结]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工程建筑 时间:2019-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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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有两种类别。下面小编就带大家去了解一下相关的内容。

(1)一般纳税人: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即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并且是会计核算健全,能按照税法的规定,分别核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单位。

(2)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应税销售额)在规定标准以下,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纳税人。

判定标准:

A、从事批发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180万,一律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B、销售免税货物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C、而生产性企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或兼营批发零售的,年销售额<100万元,但≥30万元,有会计、有账、能正确计算进项、销项和应纳税额,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D、个人、非企业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无论销售额,视同小规模纳税人。

E、从2002.01.01起,对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一律按一般纳税人征税。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还遇到什么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欢迎登陆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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