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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人和香港人结婚】如何办理内地人和香港人在香港的结婚登记

服务合同 时间:2023-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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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内地人和香港人在香港的结婚登记

一、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凡拟结婚人士,不论拟在婚姻登记处或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举行婚礼,均须事先以订明表格向本港的婚姻登记处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拟结婚双方无须受居留条件所限制,亦可以属任何国籍人士。

结婚的最低法定年龄为十六岁(以西历计算)。

二、如何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除在海外递交的通知书外,拟结婚的其中一方或双方必须把已签名的拟结婚通知书交往本港的婚姻登记处。并须出示拟结婚双方的香港身份证、旅行证件或其他身分证明文件。

在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时,他们必须提供双方的下列个人资料:

全名;

婚姻状况(即是否未婚、鳏夫或寡妇、离婚人士或以往曾否采用任何仪式结婚);

职业;

年龄;

住址;

双方父母的姓名;及

如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必须列明同意这宗婚姻的人的姓名和地址,以及该人的身分(即婚姻条例附表3指明的有关人士),并须提交与该有关人士的关系证明文件。

三、特别规定

未成年人士

如拟结婚的任何一方未满二十一岁,但超过十六岁,又非鳏夫或寡妇,必须向婚姻登记官出示婚姻条例附表3所指明的有关人士的同意书。

如没有该等可发出同意书的人士,当事人可向区域法院法官提出申请该同意书。

离婚人士/鳏夫或寡妇

如拟结婚人士是离婚人士,必须提交由管辖法院所发出有关其先前婚姻的解除婚姻判令,以作证明;并在举行婚礼前,向婚姻登记官递交一份盖有印章的法院最后判令的核证副本。

如拟结婚人士是鳏夫或寡妇,必须提交其先前的结婚证明及前配偶的死亡证明书。

如离婚文件或死亡证明书不是以英文或中文书写,必须递交这些文件的核证翻译本。

拟结婚通知书的展示及结婚仪式的安排

拟结婚通知书须在接收通知书的婚姻登记处和婚姻登记事务及纪录办事处公开展示,为期最少十五整天。

在这段期间内,任何在法律上获授权人士如对该宗婚姻提出反对,可以在登记官出示以供查阅的通知书的副本上写上「不准」一词,加上签署及书明反对该宗拟缔结的婚姻所凭的身分。

如婚姻登记官认为该人其实并非在法律上获授权,则可准许该宗婚姻继续办理。

如婚姻登记官认为反对有效,拟结婚的任何一方可就登记官的决定藉呈请书向原讼法庭提出上诉,由法庭裁决该宗上诉。原讼法庭的裁决即属最后决定。

拟结婚通知书展示满十五整天后,如无人提出反对,婚礼便可举行。

拟结婚人士应事先就婚礼的确实日期和时间,与婚姻登记处的主管婚姻登记官商议。如婚礼拟在特许的公众礼拜场所举行,则与主礼的神职人员商议。

发出拟结婚通知书后,双方必须在三个月内结婚,否则该项通知即完全作废;之后双方必须重新发出通知,始可结婚。

预约举行婚礼时间,是以先到先得的方式进行,以确保每位人士都能获得公平的机会选择合意的婚期。拟结婚人士可在举行婚礼日期三个月前的十四日内透过互联网或互动话音回应系统预约一个时间递交拟结婚通知书。

预约递交拟结婚通知书服务只适用于拟在婚姻登记处举行婚礼人士。若选择在特许礼拜场所举行婚礼,可向婚姻登记处査询递交拟结婚通知书的安排。

在公布的二零零五年与二零零六年内的结婚吉日,婚礼服务时间,会延长至星期六下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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