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法律知识网!

恋爱期间的几个时期_恋爱期间的财产纠纷怎么处理呢

服务合同 时间:2023-12-26

【www.ynkwsw.com--服务合同】

恋爱期间,男女相互向对方给付财物的现象是较为普遍的,给付的性质有时候是馈赠,有时候是借贷。由于恋爱期间对恋人的过分信任,借贷不打欠条的现象时有发生,或者给付的性质不好意思讲明白、写清楚,一旦分手就可能酿成纠纷。这里,我们从实践中总结出一些常见的案例,给恋爱期间的恋人们提个醒儿,恋爱需要感情的冲动,也需要理智的清醒。

慎重之一:购房出资要慎重。

恋爱的目的是结婚,婚房是恋人考虑的大问题。很多恋人在结婚登记之前就开始筹划买婚房了。买婚房不要紧,但一定要“买婚房、明算账”。特别是恋人之间还并非夫妻关系,购房过程中,若操作不慎,十几万甚至几十万的出资都“打水漂儿”了,将会追悔莫及。

案例:

张某(男)与王某(女)2003年2月初相识,恋爱期间相互感觉都还不错,并且发展到了谈婚论嫁的时候。2004年9月,张某提议购买房子,以便双方婚后共同居住。王某同意,双方约定每人出资7万元合计14万元付首付,以后还贷二个人一块儿还。由于对张某的信任,王某一次性将7万元现金交给了张某,也没有让张某打收条,王某也没有太在意购房的过程以及签订合同的相关程序。购买房产后,王某在装修房子上下了很大的功夫,也陆续往里投了1万余元的钱款。2005年5月,双方在谈到具体结婚费用时产生分歧,双方家长闹得也不开心,双方决定分手,这时王某才发现,张某在签订购房合同时只是用了自己的名子,购房发票也只有张某一个人的名子。王某要求按出资比例分割购房遭到了张某的拒绝,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

在购房时,由于张某与王某并非夫妻关系,加之购房时合同及发票上都是张某的名子,因此,从法律角度来讲,这套房子物权属于张某,而非与王某的共同财产。现在王某主张分割房产权利,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其实在这个案件中,王某将7万元现金交给张某而不让张某打收条的行为也是非常危险的,一旦张某不承认收到这7万元现金,王某将陷入举证不能的尴尬境地,甚至连出资7万元的本钱也难以索回。王某在房屋装修过程中的出资也都是交给张某购买材料,一旦张某否认装修过程中王某有出资,王某也必然陷入被动。

最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此案由张某返还王某7万元人民币调解结案,王某算是挽回了损失,但其在这个过程中消耗的精力以及装修花销却无法弥补。

因为购房出资涉及较大金额,所以恋爱期间购房出资一定要慎重,共同购房一定要注意把自己的名子写到购房合同中,或让对方打张收条,并注明收款的用途,不要不好意思开口,以免一旦纠纷出现,后悔不及。

慎重之二:恋人借款要慎重。

恋爱期间相互借款,在恋人之间虽然常见,但绝大多数出借人都不好意思开口要恋人打借条,觉得这样做是对双方感情的不忠贞,或担心对方怀疑自己看钱太重。其实这种观点是不对的。对于小额借款,比如几百上千,不好意思让对方打借条也就算了,但如果几千几万的借款,还是奉劝借款的一方慎之又慎,不然,可能会“保了面子丢了钱”,真的没必要。

案例:

小黄(男)与小李(女)恋爱期间,小李对小黄说她叔叔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小黄正在追求小李期间,一听到这个消息马上表态说,自己手上有五万元“闲”钱,可以先给小李的叔叔周转一下。小李一听很开心,就打电话给他叔叔李某要了账号,让小黄从自己的银行卡里汇了五万元过去。几个月后,双方因故闹分手,小黄向小李索要借给其叔叔李某的五万元,小李说这不关她的事,让他去直接找其叔叔李某要钱。李某却说是小李自己愿意汇钱给自己的,是赠与不是借贷,故也不愿意还这五万元钱。



本文来源:http://www.ynkwsw.com/hetong/301836.html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