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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信用卡诈骗罪相关

刑法论文 时间: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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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咨询信用卡案件的人数增多,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人在糊里糊涂的情况下已经涉嫌信用卡诈骗。

今天特意整理信用卡诈骗罪相关法条,希望可以普及给更多的人,规范使用信用卡,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重点摘选“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

一、刑法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

信用卡诈骗罪,简言之就是利用信用卡体现的信用所实施的诈骗犯罪活动。刑法第196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

二、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三、恶意透支的法律规定

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四、数额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五、实例分析

为避免涉嫌“恶意透支”信用卡诈骗活动,吴新玉律师有几点建议提供给大家:

1、有的当事人觉得判刑比较轻,刑满释放后就可以不还款,“以坐牢抵债”。这种想法万万不可取。判决只是对犯罪的惩罚,不能用来抵债,即该还的钱一分也逃不掉。且一旦银行有你的不良信用记录,对今后生活造成诸多不便。

2、银行催还款时态度要积极诚恳。因为经济变故无法在还款期限一次性还清的,与银行友好协商还款计划。千万不能逃避此事,拒接银行电话,拉黑名单或者干脆说“我没钱还,你爱怎么样怎么样”。

3、银行已经起诉的也不必太过紧张,因为国家打击信用卡诈骗以要求欠款者还款为主要目的。在公安局调查取证阶段、刑拘和法院审判阶段,态度积极诚恳,表明会想办法筹钱,并非恶意不还。家属或好友还应当及时筹款还清。积极主动地还款,可以使当事人被免于起诉、保释、减轻处罚等。

4、以上只是普通案例的几点建议,最重要的,还是要及早寻求律师帮助。以便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及时引导当事人作出最有利的决定。律师的法律意见书和辩护材料,可以最大限度的使法院对当事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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