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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的妻子_妻子持刀当街捅死小三,法官怎么判刑

刑法论文 时间:2021-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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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丈夫有婚外情,温州女子徐某持刀将丈夫的情人孙某当街杀害,故意杀人怎么处罚呢?接下来由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妻子持刀当街捅死小三,法官怎么判刑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

【事件经过】

事发当日,徐某趁孙某不备,持刀捅刺孙某的胸部、背部、四肢等处数十刀,孙某被捅后逃至旁边理发店内,徐某追至理发店内继续捅刺孙某。昨天,温州市中院对这起命案进行一审宣判,行凶者徐某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被害人家属22万元。法官称因审判时被告怀孕,不适用死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徐某及其丈夫余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二人同在温州务工。2011年下半年徐某丈夫和被害人孙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同居。今年6月20日上午,怀恨在心的徐某携带事先购买的水果刀到孙某经营的性保健品店内,趁孙某不备,持刀捅刺孙某的胸部、背部、四肢等处数十刀,孙某被捅后逃至旁边理发店内,徐某追至理发店内继续捅刺孙某。后徐某被赶到现场的公安民警当场控制,孙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开庭时,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徐某是在忍受多年家暴的情况下做出的举动,实施犯罪后并未作抵抗。案发之后,徐某老家吴洲村丁家坂的170余名老乡联名上书,希望法庭给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希望量刑时予以考虑。

徐某在案发时已有身孕,随后做了流产手术。对此,孙某的代理人表示,徐某系有预谋的杀人行为,且其被抓时怀着丈夫以外的人的身孕,建议从重处罚,此外还要求徐某赔偿140余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因情感纠纷而持刀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孙某明知余某系有妇之夫仍与其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在事件上存在一定的过错,且案发后徐某留在现场没有拒捕行为,归案后也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定为自首。综上,对徐某可从轻处罚。徐某审判的时候系怀孕妇女,对其依法不适用死刑,故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解读】

本案的主审法官介绍: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法作此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考虑,不能因其母亲犯罪而剥夺胎儿出生的权利。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仅指在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被告人是怀孕的妇女,也包括审判前在羁押受审时已经怀孕的妇女,不论其之后是否流产,均视为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能适用死刑,也包括不得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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