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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是什么意思】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刑法论文 时间:2022-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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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是值得提倡的道德精神,在生活中看到别人发生危难的时候,应该要及时伸出自己的援手来帮助他们。有些人天生心肠就比较硬,在看到别人有危险的时候,觉得与自己无关就不利。那么,这类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见死不救是否构成犯罪?

有可能。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作为。见死不救构成犯罪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这种义务要求是法律性质的义务,并且要求其内容是积极行为。这种义务的来源主要有: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行为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2、行为人能够履行特定义务。

3、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结果

[案情介绍]

被告人赵某系三代单传,与杨某结婚后生一女孩,赵某为此深感不满,常常夜不归宿。赵某两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均被驳回。2003年9月16日,赵某同他人的奸情被杨某发觉后,夫妻间开始发生争吵。当天下午,杨某买回一瓶农药,喝下去后对丈夫赵某说:“我喝农药了。”赵某说:“喝药了你怎么不去医院?”说罢,带着孩子关上房门到院子里玩。20分钟后,赵某返回屋内取东西,发现屋内农药味很浓,杨某口吐白沫。赵某情知不妙,便将女儿放在母亲处,谎称有事外出,与情人私奔外地躲藏。当晚,赵某的母亲送回孩子时,发现杨某已经死亡。经法医鉴定“杨某为氧化乐果中毒死亡”。当天,赵某往家里打电话证实杨某已中毒死亡,携情人四处躲藏。

[案情分析]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如何定性,有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理由是(1)杨某之死,是其自己服毒的结果,与赵某置之不理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杨某不是年轻、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其服毒自杀并无法律明文规定的救助义务。(2)杨某自杀虽与赵某同他人通奸有一定关联,但两者并不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而赵某也不具有刑法上先行行为引起的救助义务。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理由是:其一,赵某与杨某是夫妻关系,赵某对杨某具有婚姻法规定的扶养义务,属于遗弃罪的主体。婚姻法规定的“扶养”,既包括物质和经济上的养育,也包括生活上的照顾与护理。杨某服毒后口吐白沫,应认定为生活不能自理。在此情形之下,赵某对妻子弃之不理,客观上属遗弃行为。

第三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不作为形式的故意杀人以行为人对防止被害人的死亡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本案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杨某系夫妻关系,有法定的相互扶助的义务,被害人杨某因被告人与情妇通奸被发现而一气之下喝剧毒农药。被告人赵某作为杨某的丈夫,对防止杨的死亡负有特定的救助义务,却置这种义务于不顾,对杨的死亡放任不管,以致失去抢救时机,造成杨某中毒死亡的后果,这是一种以消极不作为表现出来的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间接故意。第二,从理论上讲,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是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统一。本案中被告人赵某在认识方面明知自己不救助已服毒的妻子,她就可能发生死亡的结果,在意志方面表现为对杨的死亡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虽然赵某不像直接故意杀人那样积极追求杨某死亡结果的发生,但他作为杨某丈夫,在此特定情形之下不阻止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心理。

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具备故意杀人罪的主客观要件,应负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但本案毕竟不能等同于积极的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在量刑时酌情减轻处罚。

[案情结果]

笔者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理由如下:第一,从客观方面讲,故意杀人既可表现为积极作为的形式,也可以表现为消极不作为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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