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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单位犯罪可以判处没收财产吗

刑法论文 时间:2022-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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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事件的逐渐增多,犯罪主体和类型也与日俱增。而有些种类的犯罪主体实在是让人恍恍惚惚,不知到底罪归何人。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就是很明显的例子,单位中的个人或者说是决策人犯罪,到底是追究个人还是单位的责任呢?单位犯罪可以判处没收财产吗?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知识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单位既可以构成故意犯罪,也可以构成过失犯罪。

例如,单位可以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这就是一个过失犯罪。这个罪还是一个纯正的单位犯罪,但是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其次,在单位犯罪时,单位本身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共同犯罪。这些人是单位这个犯罪主体的犯罪的实施者,他们的行为是在单位整体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此才被称为单位犯罪。

在单位犯罪中,如果是单罚,则只罚直接责任人员。因为单位的真正决策者还是自然人。所以,不会出现不罚个人,只罚单位的情况。虽然刑法并未在总则明文规定这一处罚原则,但分则的具体规定中体现了这一原则。

最后,对单位不能判处没收财产。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单位犯罪,对单位都是只判处罚金。

没收财产的适用对象

没收财产作为一种财产刑,在我国主要适用于危害国家安全罪,情节严重的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等。没收罪犯的一部或全部财产,不仅是对他们的惩罚和教育,同时还可以防止他们利用财产继续进行犯罪活动。本法对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未作出一般性的规定。根据规定,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对象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罪是适用没收财产刑的首要对象。本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有法定刑的条文为工卫条,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这些条文所处犯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之所以对危害国家安全罪均可并处没收财产刑,主要是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最严重的一类犯罪,仅处主刑,不足以体现对它与普通犯罪中的某些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异。而附加没收财产刑,则可以在量刑上反映对它比处普通犯罪更为严厉的惩罚,同时也剥夺了其犯罪的物质条件。

2.经济犯罪及贪利性的犯罪是没收财产刑的重要对象。本法分则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的这类犯罪如:情节严重的走私、伪造票证、伪造假币或运输假币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抢劫、贪污等侵犯财产罪;引诱、容留妇女卖淫,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犯罪,走私、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等。对这些犯罪分子适用没收财产,既是对贪财图利的犯罪给以应有的惩罚,也是对他们继续进行犯罪活动的物质条件予以必要的剥夺。

没收财产刑的判处有其一定的适用范围。而单位犯罪究其根本还是自然人的责任,对单位不会判处没收财产,只会要求其交与一定的罚金即可。而直接责任人才是最应该承担责任的主体,所以,单位犯罪不会对其判处没收财产。如果您也有类似的疑惑,或者您需要了解的情况比较复杂。我们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来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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