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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任职条件_公证员怎样任命与免职?

行政论文 时间: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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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们在生活中很多地方都需要公证,公证是对申请人的民事法律行为给予合法性认可的活动。而公证员是公证的证明人员,是在国家行政部门,那么公证员怎样任命与免职的呢?下面的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证员怎样任命与免职

根据公证法第21条规定,担任公证员,应当由符合公证员条件的人员提出申请,经公证机构推荐,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任命,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10条进一步规定,符合公证员基本准入条件的人员报请审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担任公证员申请书;

(2)公证机构推荐书;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和个人简历,具有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的经历证明:(4)申请人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5)公证机构出具的申请人实习鉴定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实习考核合格意见;

(6)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审查意见;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根据《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报审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规定条件和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任职报审表,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或者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报请任命公证员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制作并下达公证员任命决定。司法部认为报请任命材料有疑义或者收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可以要求报请任命机关重新审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司法部下达的公证员任命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书面通知其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

公证员变更执业机构,应当经所在公证机构同意和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推荐,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公证员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机构的,经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核准后,由拟任用该公证员的公证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办理变更核准手续。

以上就是小编对公证员怎样任命与免职的介绍。公证是国家重要的司法行政机关的职务,公证员公证时要绝对遵从法律法规,所以任命与免职也是十分谨慎的。如果有其他相关问题想要了解,欢迎咨询的免费法律咨询,可以帮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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