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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诈骗罪量刑标准_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多少年

刑法论文 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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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使用信用卡的人越来越多,随之而来信用卡诈骗现象也越来越多。刑法对于各种犯罪的起刑点都有明文规定,那么信用卡诈骗多少钱就要入刑?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是多少年?现在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信用卡诈骗罪是特殊的诈骗罪,其主要通过信用卡实施诈骗的犯罪行为。《刑法》上规定了诈骗罪的起刑点,同样,信用卡诈骗罪也有相应的起刑点,那在信用卡诈骗罪中究竟多少金额可以判处刑事处罚?什么情况下应该立案处理呢?接下来,小编为您整理了信用卡诈骗罪的相关知识。

一、信用卡诈骗罪起刑点: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2、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的行为。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在第一款规定的条件下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总而言之,我国法律的规定,在一般的犯罪情节下,信用卡诈骗罪的起刑点为一个月拘役。要是行为人有其他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的话,则起刑点为五年有期徒刑或十年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行为人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若非法所得的数额越高,刑罚则越重。如果您或者家人、亲友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法律服务,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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